⊕小里 in 法鯊的高領衫⊕
@Lindy_Lin on Plurk
「⋯但問題是,會不會我們太小看藍白兩黨的無恥和草民的愚蠢了?我們是受法治社會概念規訓的公民,我們無法真正意識到,有些人真的沒有「遵守法律」這種概念;文明人永遠無法理解真正的野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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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規範
第五十五條(表決之方式)

表決應由主席就下列方式之一行之,但出席人有異議時,應徵議場多數之意見決定之:
(一)舉手表決。(或用機械表決)
(二)起立表決。
(三)正反兩方分立表決。
(四)唱名表決。唱名表決之方式,如經出席人提議,並得五分之一以上之贊同,即應採用。出席人應名時,應起立答應「贊成」、「反對」或「棄權」。如未應名,再唱一次,但不得三唱。
(五)投票表決。
前項第五款,除對人之表決應採無記名投票外,對事之表決,以記名投票表示負責為原則

所以說不記名投票方式到底是哪來的會議表決方式?
還是說⋯他們其實通過的都是「對人」表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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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做事,很難嗎⋯
一旦牽扯上了利益,人的腦子就是第一個拿去換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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