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客聯合辦公室
iWIN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

前(5月14日)日臺北市動漫企劃人員從業工會(以下簡稱:動漫工會)收到衛生福利部針對虛擬兒少說明的函釋。

我們在第一時間便請召開協調會的 蔡易餘委員黃捷委員沈伯洋委員 辦公室,及當天共同與會的 台灣ACG研究學會批踢踢C洽板ACGN創作權益推動協會 一同檢視,確認內容與會議當天的共識是否相符。

對此,本會的想法......(內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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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先感謝衛福部給予本會回覆,透過函釋提供更理性且合於法規的說明。

然該函文經與會多方討論後,我們一致認為,儘管該部在方向上表達將 虛擬兒少創作 自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排除,但尚有諸多細節如社會法益、生成式人工智慧及刑法235條之描述,依然存有過於模糊並留有擴大解釋之疑,可能會造成後續執法及審理上不必要的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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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因嚴重侵害兒少權益的事件,促使立法院再啟動修法作業,衛福部也提出部分相近函釋內觀點的修法意見,本會也會和關心此議題的委員溝通,將於黨團協商時,力促將上述疑義一併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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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在此公開衛福部函釋供各位參考,並感謝這段時間各方的協助,以及社會大眾的關心。後續我們會持續與立法院各黨派支持創作者權益的委員持續溝通、協調,繼續努力捍衛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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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位繼續與創作自由站在同一陣線,捍衛我們得來不易的權利。

民國113年5月16日 臺北市動漫企劃人員從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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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各位朋友針對函釋或修法的文字有任何想法,歡迎提出,本會會再持續搜集整理與委員們協商。
a55951004
想問一下,兒少法46條規範的應只有“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也就是只規範巴哈、ptt等平臺,然而函釋則寫“網際網路業者”,這是否將包含中華電信等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也就是這是否將賦予衛福部對違反分級制度網站進行封網之權力。

因本次兒少性剝削法草案也將“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合稱為“網路業者”,是否這個函釋也將達到類似的效果。
塔客聯合辦公室
a55951004 :
感謝您的詢問

這方面因為會回歸兒少法46條,主要和社會看原條文的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理應不至於於此擴權。但同樣的用詞精準問題也是本會出現與委員協調部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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