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行政救濟): 一、受刑人被法務部否准、撤銷假釋:救濟「復審」(效力等同於訴願):再行政訴訟(打撤銷行政處分的撤銷訴訟) 二、監獄內受刑人救濟: 1.陳情(不是正式的行政救濟,請願是陳情的一種,法條:行程法168-173) 2.申訴(相當於訴願),再行政訴訟(撤銷訴訟) 三、正式的救濟程序: 1. 先行程序(先申訴,再申訴=訴願,然後行政訴訟): A. 申訴、再申訴(向內部)(教師有兩種救濟方式) B. 已聽證過,免先行程序 C. 專門技術類(醫師,藥師,會計師,建築師,XX師,「覆」審,有西瓜皮帽,效力等同於訴願) D. 律師一切程序皆由司法院辦理,規定於律師法 (委員會由一半律師,一半法官組成,一級二審)
C. 為人作嫁 這篇文章的重點,是在說,人很快就會變老 從意氣風發的模樣,到老態龍鍾 所以必須要活得有意義 這選項離題
D. 一才一藝 首先「衣架飯囊」就是沒有用的人,有一才一藝的人不是沒有用的人。 再來,這篇文章的重點是「你忙碌了一生,你活著的意義是什麼?你為了什麼而活?你看看那些青史留名的人,他們忙碌一生,最後忙出了成就」 「一才一藝」是很狹隘的,也跟文中那種宏觀的視角不符,當然最大的問題是因為它跟衣架飯囊完全不是同義。
一、受刑人被法務部否准、撤銷假釋:救濟「復審」(效力等同於訴願):再行政訴訟(打撤銷行政處分的撤銷訴訟)
二、監獄內受刑人救濟:
1.陳情(不是正式的行政救濟,請願是陳情的一種,法條:行程法168-173)
2.申訴(相當於訴願),再行政訴訟(撤銷訴訟)
三、正式的救濟程序:
1. 先行程序(先申訴,再申訴=訴願,然後行政訴訟):
A. 申訴、再申訴(向內部)(教師有兩種救濟方式)
B. 已聽證過,免先行程序
C. 專門技術類(醫師,藥師,會計師,建築師,XX師,「覆」審,有西瓜皮帽,效力等同於訴願)
D. 律師一切程序皆由司法院辦理,規定於律師法 (委員會由一半律師,一半法官組成,一級二審)
1.撤銷(行政處分)訴訟:被做不利處分的人
2.確認(契約關係)訴訟:要給錢的人
3.(一般)給付訴訟/課予義務訴訟(履行):要錢的人
666我好棒
拘提後,12小時,執行分署向法院聲請管收
強制執行
為何看起來那麼像附款
這是有利的行政處分
越來越慘
一、可以做附款的前提:
機關作行政處分時,有裁量權(沒被羈束,沒被重大緊急事件或法律限縮到0裁量權)
就可以為之。
無裁量權的情況下:
法律規定可以作附款,或為確保該處分合于法定要件者,可以為之。
A. 期限
1. 處分效力的發生(始期)或消滅(終期)時間點
2. 有確定的時間點
3. 在一定的時間範圍內有法律上的效力
(存續期間的內容,需合乎相關的法律規定,因此機關無裁量權)
B. (解除)條件
1. 處分的效力發生或消滅,是未來不一定會發生的某件事。
2. 效力發生:停止條件 / 效力結束:解除條件
C. 負擔
機關做授益處分時,課予相對人之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的義務。 (民眾從國家/政府得到利益,所以要付出相對的義務)
1. 期限
2. 條件
3. 負擔
4. 保留處分之廢止權
5. 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二、附款的定義:
1. 對主要處分加以補充或限制。
2. 羈束處分,不會有附款(因為該機關無裁量權)
(「羈束」指:法律已經完全規定這個處分應該要怎麼做,機關只能照做,否則就違法。)
除非法律有規定,機關可以作附款。(法保)
機關做處分時,保留在「特定情形下」,得廢止該處分的一部或全部。
E. 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與變更
做成處分時,保留事後附加、變更,或補充負擔的機會。
有才能又有內涵的人怎會是酒囊飯袋
B. 庸碌無能
就等於酒囊飯袋,忙了一輩子,沒有目的性,不知道自己為了什麼而忙
C. 為人作嫁
這篇文章的重點,是在說,人很快就會變老
從意氣風發的模樣,到老態龍鍾
所以必須要活得有意義
這選項離題
D. 一才一藝
首先「衣架飯囊」就是沒有用的人,有一才一藝的人不是沒有用的人。 再來,這篇文章的重點是「你忙碌了一生,你活著的意義是什麼?你為了什麼而活?你看看那些青史留名的人,他們忙碌一生,最後忙出了成就」 「一才一藝」是很狹隘的,也跟文中那種宏觀的視角不符,當然最大的問題是因為它跟衣架飯囊完全不是同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