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純潔荷蘭寶の阿嬤@南宇@
20240509 行政院推動打詐新四法記者會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第3903次會議)

政院提修法打擊投資詐騙,TikTok、臉書須設法律代表人配合防詐,未設置最高可罰2500萬元 - The...

政院通過打詐新4法 詐欺逾1000萬元最重關10年、3犯者禁假釋 | 政治 | 中央社 CNA

政院提新法 TikTok、臉書若不配合防詐最重可封網 | 政治 | 中央社 CNA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打詐新4法,主要加強網路廣告平台業者與金融業者責任,同時加重詐欺刑責。未來騙愈多關愈久,詐欺金額達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最重可處10年徒刑,且3犯詐欺者禁假釋,也將科技偵查手段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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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打詐專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以及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3配套修法與立法,草案將包裹送立法院審議。

打詐新4法重點之一是加重詐欺刑責,草案新增鉅額詐欺罪,詐騙金額1000萬元以上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3人共犯,或使用網路、冒名政府名義詐欺、深度偽造詐欺,有複合式詐欺手段者,可加重其刑1/2;同時在假釋部份引入三振條款,3犯詐欺入獄者,未來不准假釋。

草案也新增窩裡反條款,未來犯罪者自首後,若自動繳交所有犯罪數額,可減輕或免除其刑,而若使警察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查獲主持操縱者,可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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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由於犯罪集團大肆利用通訊軟體等犯罪,因此草案提供警方許多科技偵查手段,未來包含『M化偵查網路系統(M化車)』、GPS、熱顯像儀等都將規範可有條件使用。法務部檢察司長郭永發出席院會後記者會解釋,上述偵查手段對隱私干預愈嚴重,發動門檻愈嚴格,且絕大多數均採法官保留與救濟規定且也有資料保存及銷燬規範,民眾可以放心。

媒體詢問相關科技偵查手段不限調查詐騙案件,是否會有疑慮,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出席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解釋,偵防工具等有法律明訂授權,都會循法制原則處理,不會無上限使用,也不會影響一般人生活。

此次草案並未包含對通訊設備的通訊監察,羅秉成說,偵查工具沒有設備端的通訊監察力道確實會少一些,但現在相關技術、法制等都不成熟,或許未來有機會再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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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打詐新4法,要求一定規模的境外網路廣告平台業者須在台灣設法律代表人,違反情節嚴重者可降低流量,甚至封網;一定規模的定義將訂定子法確認,但TikTok、臉書、谷歌等都在預期範圍內。

打詐新4法重點之一是針對業者問責,尤其投資詐騙廣告氾濫,因此加強管理網路廣告平台業者。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規範,一定規模的境外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必須在台灣設立法律代表人『類落地』,配合台灣防詐。

草案規範,未來大型網路廣告平台業者若沒有設立法律代表人,或是不配合移除下架詐騙廣告,依法可罰新台幣25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且情節重大者可降低流量甚至限制接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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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部長唐鳳出席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說明,大型網路廣告平台業者若不配合下架詐騙投資廣告,將視情節經專家審議要進行流量管制或阻擋連結,因為無論是限速或是限制接取,都要看業者具體提供廣告的方式,才能確認跨境技術手段是否有效。

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出席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補充指出,無論是限速或是限制接取,都是前控手段,政府必須審慎使用工具,加以民眾普遍使用境外大型網路廣告平台業者,若政府過度管制會影響便利性,就像臉書若是封網的話,將影響多數民眾資訊,因此必須非常審慎,透過專家審議機制為之,而此管制手段上路日期將由行政院定之。

至於境外大型網路廣告平台業者的認定標準,唐鳳說,將參考國際趨勢,待專法三讀後以子法公告。羅秉成也說,未來將表列境外大型網路廣告平台業者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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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預料TikTok(抖音國際版)、臉書、谷歌都在標準範圍。

羅秉成也說,要求大型網路平台業者設立法律代表人是彈性做法,法律代表人僅作為國內法律聯絡窗口,不用負擔任何責任,相關法律責任仍是由大型網路平台業者負擔;唐鳳補充指出,就算業者沒有提報法律代表人,政府可以採公告方式指定,仍具有法律效力。

各界關注TikTok未來是否也能設立法律代表人,羅秉成表示,TikTok總公司在新加坡,未來必須先確認是否符合其他法律條件,例如股權結構是否符合中資投資或外資投資規定,要如何取得許可等,目前都是在假設階段,必須待事實明確釐清後,法律條件完備,才能在台灣設置法律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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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打詐專法 納避風港條款金融業防詐免責 | 產經 | 中央社 CNA

「銀行配合打詐,常憂心抵觸銀行法保密義務,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打擊詐欺犯罪專法,訂有『避風港條款』,金融機構及幣商執行防詐將免除應保密義務,對客戶或第三人造成損害亦不負損害賠償責任,讓業者可無後顧之憂,全力阻詐。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今天在例行記者會說明,金管會配合行政院研訂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打擊詐欺犯罪專法),其中有7條條文涉及金管會所轄機構,賦予金融機構及虛擬資產業者明確法源,負起打詐責任。

首先,打詐專法明定規範主體涵蓋金融機構及虛擬資產業者。其次,明定業者應善盡防詐作為,包括強化確認客戶身分;加強控管措施,例如暫停交易功能、甚至拒絕往來等;建立同業照會機制,讓業者可掌握更充分資訊以遏阻人頭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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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政彰表示,過去曾發生一名老奶奶遭詐團話術欺騙,陸續至4家銀行臨櫃設定約轉帳號,並遵從歹徒教戰,聲稱約定轉入帳戶為自己孫子。

童政彰說,其中一家銀行行員感覺有異,致電詢問該約定轉入帳號銀行,發現該帳戶所有人年紀已高,不可能為老奶奶孫子,及時攔阻這起詐騙。另3家銀行則因顧慮客戶保護機制,未敢打同業照會電話。

童政彰進一步指出,金管會認為,同業照會機制在阻詐過程相當關鍵,必須在法律明確賦予業者可照會同業權力,且受照會者應提供資訊,因此納入打詐專法中。

第3,銀行法授權訂定的行政規則《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中的通報機制,此次明確訂於打詐專法中,讓法律依據更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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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政彰說,當有被害人通報,警察機關通知銀行將某帳戶列為警示帳戶,可凍結該帳戶所有交易功能,但實際上現在多數問題都發生在第2類帳戶,即尚未有被害人通報,但帳戶卻有可疑異常情事。

舉例而言,銀行透過臨櫃關懷成功阻詐的同時,亦可得知原先客戶想設定的約定轉入帳戶相當可疑,但因成功阻詐,並未有被害人出現,警察機關無法通知銀行將該帳戶列為警示帳戶。

打詐專法因此明定,金融機構及幣商應保存客戶往來資料及交易紀錄,若發現可疑情事,即使沒有被害人出現,可向司法警察機關通報,司法警察機關接獲通報後,就手邊事證,應通知業者予以控管或解除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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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打詐專法明定金融機構及幣商應配合執法機關建立聯防通報機制,即時圈存非法款項,建立即時金警聯防機制;第5是明定被害人遭詐匯出款項的返還程序,金融機構及幣商可依司法警察機關通知,發還帳戶內剩餘款項或虛擬資產。

第6,銀行投入打詐,不時面對不理性客訴或詐團威脅風險,在執法機關調閱資料過程,銀行也要再三確認是否抵觸銀行法第48條保密義務,在協助警方凍結帳戶過程,亦可能有第三方出面主張為商業糾紛,對銀行凍結帳戶行為求償等。

打詐專法因此特別訂定《免除保密義務及避風港條款》,明定業者執行防詐工作免除應保守秘密義務,對客戶或第三人造成損害亦不負損害賠償責任,讓業者可全心投入打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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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若金融機構及幣商未落實打詐專法規定,例如未提供照會者資訊、未保存資料或交易紀錄、未配合建立聯防通報機制等,金管會可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若情節重大,罰鍰乘5倍,金管會可處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可按次連續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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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連署廣告平台實名制 數位部:打詐專法草案已訂定 | 產經 | 中央社 CNA

「有民眾在社群平台連署,要求廣告平台實名制,數位部今天表示,鑑於過去境外平台無法納管,已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打詐專法)納管一定規模以上網路廣告平台,並研擬廣告實名制相關規範,要求網路廣告平台履行防詐義務。

數位部透過新聞稿指出,納管主要包含4大重點。首先,全面驗證廣告主及出資者身分、訂定防詐計畫以及發布透明度報告;網路廣告平台業者應分析網路廣告服務的詐欺風險,制定詐欺防制計畫及風險管理措施,導入廣告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身分驗證,並每年發布透明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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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廣告中揭露必要資訊,數位部表示,網路廣告平台業者應強化網路廣告資訊透明度,揭露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資訊、廣告依法須經許可者的許可字號、標示使用深度偽造技術或AI生成個人影像。

第三,要求應指定台灣境內法律代表,協助域外業者落實法遵;數位部說明,為解決過去境外業者無法管理的問題,境外業者須書面指定台灣國民、法人或律師、會計師事務所作為法律代表,以利文書送達及協助執行防詐措施法令遵循等事項。

第四,數位部表示,網路廣告平台需執行詐欺廣告處理與通報,協助政府機關移除涉詐欺廣告及訊息,防堵民眾持續接觸涉詐欺廣告。

數位部進一步指出,期待立法院朝野政黨儘速審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建立法源要求網路廣告平台履行防詐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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