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藍青空
從「日本傑尼斯案」看「黃子佼案」,台灣法律會罰太輕嗎?|娛樂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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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日本修改其刑法,改為與「16 歲以下」的未成年者發生性行為,無論對方是否同意,都會被認為違反其性自主權,要處 5 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其次,同在 2023 年的修法中,國會也新增了未經同意即「拍攝、擴散或變更電磁記錄內」性姿態影像的特別處罰規定。

根據相關法律,無正當理由、欺騙、或違反對方意願的情況下,拍攝性影像,或就未滿 16 歲之(註二)兒童拍攝性影像之人,可處以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 萬日圓以下的罰金。

兒少性騷擾 兒少性剝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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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提供、播放、記錄前述影像,或為提供而保管前述影像之人,也在本法的處罰對象中。換言之,針對提供、播放、記錄或保管「無正當理由、違反意願、或未滿 16 歲兒童的「性影像」等影像之人,也將處以有期徒刑或罰金。

其三,《管制與處罰兒童性交易、性內容及保護兒童法》禁止兒童性交易等行為之外,更針對「持有」兒童性內容的種種媒介來處罰──違反者,將受到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100 萬日圓以下罰金。

其四,根據《兒童福利法》,更不可使未滿 18 歲的兒童從事「淫行」之行為,違者將受到最高 10 年有期徒刑或科處 300 萬日圓以下的罰金。

日本東京高等法院在 1996 年曾做出判例認為,所謂淫行,是以滿足自己性慾為目的,使兒童從事性交、或類似性交的猥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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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命令未滿 18 歲以下之兒童,脫衣並露出性器官、或是命其觸摸自己的生殖器、發生性交等行為,也當然包含在這個範圍內。不過,若兩人之間是情侶關係,進而發生性行為,通常會由青少年的監護人提出告訴,並最後獲判無罪的情況比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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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刑法也規定對未滿 16 歲之男女為性交行為者,不管是否當事人同意,一律必須受到制裁,將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2023 年 1 月 10 日,立法院也修正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對於持有兒少性影像而無正當理由的行為,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金。

針對「持有」兒少性影像的行為,端看規範內容,台灣與日本差異不大,甚至刑責也沒有相差甚遠。具體來說,「非法持有兒少性影像」的刑責,台灣大約是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而日本則約是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100 萬日圓以下罰金──兩邊幾乎相同,那我們是否還須一味修法,將處罰加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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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台灣前述條例,也針對「拍攝」兒少性影像的行為,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顯然比日本的「3 年以下有期徒刑」來得重。

再者,日本方面,一開始針對「男性間」的強制性交行為並未有任何罰則;而日本性自主權的同意年齡,也直到 2023 年才修法升至 16 歲。這部分看來,日本的法律不一定都比較先進。
海藍青空
海藍青空
如果我以前曾經認為青少年的情欲有自主與實現的可能,在我幾年前讀過《房思琪的初戀樂園》就消失殆盡了。那些一邊嘴裡講愛或以性教育為名一邊跟兒少性交的成年人,純粹欲望先行,而且毫不在乎這對兒童與青少年的身心會帶來怎樣長遠的戕害。
這樣的人不配談愛與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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