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肥ㄟ總匯三明治
試用期這玩意在法律上是空白的
也不像某些人說試用期違法
法律上沒有說禁止的走的就是"雙方合意"
大家剛入職的時候都要簽勞動合約,裡頭就一定有試用期的條款,你簽了就是同意有試用期

現行的法律試用期對勞工的保護也沒有比較少,工時薪資保險休假等法條上有的一樣要給,不給一樣是違法的,最大的差別就只是僱主能夠輕易的開除員工而已
(現在台灣的法律僱主要開除員工超麻煩,跟歐美給夠錢錢就行是不一樣的)
沒人規定試用期過了一定要加薪啊
所以搞一個試用期可以扣薪的條文是豬腦吧
試用期薪資一樣要比最低工資高喔
胡不歸
Nomind-無心
試用期開除人一樣要走資遣
過肥ㄟ總匯三明治
Nomind-無心 : 對,但是不用理由,理由才是最麻煩的
隔壁班的男生
有些資方會依照勞方不熟法令情況吃掉勞方的薪資報酬
隔壁班的男生
試用期絕對不能低於基本工資,但是沒規定一定要高於最低工資(可以一樣
過肥ㄟ總匯三明治
隔壁班的男生 : 對,但是這跟試用期法條化完全沒關係啊,不守法律的僱主本來就沒有要守法
胡不歸
我也是覺得這部分未必是會低於最低工資,不過看到國民黨被炎上就是爽,其他不重要
天光已現 | pee
如新法規定適用期可以打八折,甚至低於最低工資,他的法律效用當然高於勞基法 (特別法高於普通法)
Nomind-無心
過肥ㄟ總匯三明治 : 規模大一點的公司還會被要求提改善計畫,要符合最終手段原則才能資遣(也就是說這個人真的沒有適合的工作可以做,也無法再訓練的情況)
過肥ㄟ總匯三明治
Nomind-無心 : 所以試用期過了要開除人超麻煩的啊!試用期最大的用途只是讓這件事變簡單而已!(而且PIP其實也沒有法制化啊)
好處就是讓資方減少面試的審核流程,鼓勵資方可以先僱用試試看不好再換人,勞方可以先得到工作和薪水,這對勞方和資方是雙贏的
過肥ㄟ總匯三明治
如果試用期法制化定得很嚴,那變成要求資方在面試的審核流程也要變得很嚴
如果試用期法制化定得很鬆,那勞方現有的權益反而會變少
我就不知道法制化到底能幹嘛
畫虎龍粥
過肥ㄟ總匯三明治 : 跟中國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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