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力嘉速度 蔡易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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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藍白兩黨持續針對修法增加國會調查權、聽證權進行討論。我具體建議,若要修憲讓立法委員具有像監委一樣有調查權、甚至調查權還要針對私人,那就應當要一併放棄立法委員的言論免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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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聽會時,我就主張,從釋字325號大法官認為調查權仍然專屬於監察委員的權力、釋字第585號認為立委在行使調閱權時,考試院對人事的評價、司法院對判決的評議應被排除、釋字第729號也認為調閱偵查案件需限縮在已偵查終結,若有他案則亦需要待他案偵結;但回到釋字435號,大法官就認為立法委員的言論免責權應予以擴張:舉凡立法委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
歷來解釋對於文件調閱權是逐步限縮,但對於言論免責權則是擴大解釋,除了顯示大法官對各別立法委員,行使權力仍存有疑慮外,也表達期望立法委員能透過質詢過程完成揭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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