鴿子🕊
@Bundlaw0314 - 說一句和今天與論完全逆風的看法,如果衛福部打算啟動兒少性剝削條例修法加重第...

這是我們臺灣政治人物的素質嗎?

先不講那個笑死人的被判刑源頭可能是這個
@dove_packet - 之前一直在想七年梗哪裡來的,如果是這個事件,搞半天原來是宅圈內戀童癖和圈外...
強制猥褻兒童的部份畫成短漫=被拿來護航畫圖判七年,政府好壞壞
https://images.plurk.com/6ud3lbWGiGpMT3KYxiT0Yb.jpg
(看一下起訴法條)

再來兒少法講幾次不要只看一條,給我把第二條保護範圍讀進去,有第二條所規定之範圍與保護對象才有下面補充哪些項目導致勸誘或引發受保護對象有其行為者須受罰。



黃子佼 iWin
鴿子🕊
還有在那洗主機不在臺灣怎麼可以說台版N號房的風向也笑死人

常泡在網路上的會不知道很多不能明講的網站主機都放在國外嗎XDD

這跟免費論壇架構都是中國起家,用樣版搞出來的臺灣人申請臺灣人使用怎麼可以算臺灣人在用的論壇一樣可笑。

什麼時候變成主機放國內才能算國內發生的事情?
仙梅✿美戰only-月亮07
難道台灣人跑到國外去犯罪就不是台灣的事情了嗎XDDDDDDD
𝒯𝓎𝓅𝑒-𝓔𝓲𝓰𝓱𝓽
對三次元侵犯的過程被製程二次元作品判七年沒什麼異議。
問題是純粹創作的也是同一條法規一樣能判七年。
𝒯𝓎𝓅𝑒-𝓔𝓲𝓰𝓱𝓽
戒嚴法也真的抓了很多黑道與共匪啊~~但同樣的法條下不是只有共匪被抓。
☀朝狐☀
大部分在說七年的應該是單純畫圖的上限+衛福部擴張解釋,而不是為了那個猥褻自己小孩的圖文作家(因為圈子不同,我覺得可能性無限趨近於0)。

一個是有實際行為+繪成圖,活該被關vs腦汁攪拌繪成圖,卻因為擴張解釋可能被求處1~7年。

蔡易餘的第一條就說要確認是否為真人受害者,我不懂有那邊跟保護兒少衝突就是了
大夜星人的阿飄
是依照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要件....
而且早就虛擬創作的買賣有罪判決
大夜星人的阿飄
另外除了特定罪以外最輕本刑三年以下的罪真的不關台灣的事
大夜星人的阿飄
by刑法第七條
akakituski
從頭到尾講7年不都是在講最高刑期嗎?你舉的例子我看根本也沒多少人知道吧

而且從頭到尾的主張不都是「拒絕完全虛擬的創作入罪」只取締「堪比真人的AI創作」、「以真實存在兒少為原型的創作」你舉的例子明顯是屬於後者,本來就是該被懲罰的範圍。

現在的問題是,我完全虛擬憑空的創作、甚至只是畫得「看起來不太像成年人」都可能像你舉的例子一樣被判七年。這才是大家在罵的點吧。
akakituski
另外你說的兒少法第二條是指「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這條嗎?

本來在法律裡提到的「人」就都是指自然人,那上面這邊裡面的「人」也自然都是現實中存在的人。那跟蔡易餘講的內容有哪裡不一樣嗎?
鴿子🕊
大夜星人的阿飄 :
哇好難得有新面孔,上次有人貼判決書的部份是裡面寫很清楚分級制度應該在民眾可盡到之範圍內的去限制避免未成年觀看(然後印象中是沒收也沒罰則結束),你可以貼一下判決書我們一起看看買賣有罪的部分指啥。(你用舊帳我對你客氣點)
鴿子🕊
akakituski : 你為什麼要特地用新帳號呢~覺得自己有道理可以拿本帳讓自己的話更充滿分量啊。
看很多人拿兒少法講畫畫判七年講得振振有詞倒是沒看過真的有七年的案例是什麼也不用說什麼跟三年起步一樣只是嘲諷話(眾多噴兒福的討論沒有滑到過類似的判決書),所以噗首用了七年梗源頭可能是這個當開頭。

衛服部在兒少法圖文部份的確有超譯問題,雖然他們現在是頭洗了也不可能另外說「對虛擬兒少創作可以=政府背書兒童色情有合法性」(也會有你提的延伸討論當多數人都知道角色原型是現實人物時要怎麼處置),蔡上一噗下面的討論有多荒腔走板就先不強調了,新噗第一點在明知兒少法規範保護範圍的人本來就是指現實兒童的情況下本來就很好笑,為什麼不能說?
鴿子🕊
你講話很有條例所以沒有什麼可以吐槽的地方,但不代表光上次蔡那一噗下面大混戰甚至被政府洗臉的會議後其他人的想法跟你一樣單純。

我舉的例子沒人知道那很好啊,我也希望實際上在試圖跟衛服部槓的最好是有分清楚自己在幹嘛XD
大夜星人的阿飄
鴿子🕊 :
外世界研究通訊
我相信關注這議題的大多看過這篇,裡面就有相關判決
大夜星人的阿飄
請看B案跟C案的部分
鴿子🕊
用手機看比較慢,先確認一下沒有手指太粗點錯。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大夜星人的阿飄
是這兩篇,這兩篇都是有罪判決
akakituski
鴿子🕊 : 看了你的回覆以後,其實我不太理解你認為蔡易餘這則噗的「問題」在哪裡(你使用了「這是台灣政治人物的素質嗎?」這種詞彙,我認為你是不認同蔡這則噗的內容應該沒錯吧?)

就像你說的「衛服部在兒少法圖文部份存在超譯問題」。現在衛服部的兒少法解釋方式就是擴張到「對虛擬兒少進行性剝削」也是違法的程度。所以蔡的噗第一點特別強調要將兒少法中的兒少限定在現實的兒童就是在否定現在衛服部擴張解釋的範圍,我不認為有哪裡有問題。

後續內容也都是在強調,要加嚴兒少法刑責首先應該將「虛擬二次元」的部份排除在外。不要讓繪師受到無辜牽連。

所以我不太確定你認為蔡這則噗的「問題點」在哪裡。當然也有可能是我誤解你的意思,預設你的立場。如果是這樣我先在這裡向你道歉。
鴿子🕊
107年45號的搞半天是那個露天
沒有圖片參考直接當沒打碼,他會成立的原因應該是試閱沒打碼又不避嫌直接公開在販售頁面介紹,然後網站就是符合不特定人士可看但法官也有說年齡查證的部分他有做到一般民眾可以做到的目標(販售平台的未滿十八不得進入警語)所以這邊的起訴不成立,成立的部份是你的試閱打碼跟封好封滿呢

106年2124號這個是再犯描述較少,可能還要找時間去看上一案怎麼講。
單就2124描述的部分,可能會讓創作者心有餘悸的部分(第38條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下略),至於販售有沒有該封的地方封一封,有沒有符合販售平台使用成年人專區以達到民眾可盡之查證義務這部分從判決書上看不出來,所以我不知道。
大夜星人的阿飄
鴿子🕊 : (三)本案被告係在露天拍賣網站之「成人專區」刊登前揭販賣猥褻書籍之訊息一節,有該拍賣網頁列印資料在卷可憑(
見偵卷第16頁),而露天拍賣網站關於「成人專區」之管
制措施為:會員以申設之帳號登入「成人專區」後,系統
頁面會出現「本商品為限制級商品,限18歲以上會員瀏覽
與購買」,會員需點選「我已滿18歲」始能進入「成人專
區」等情,有露天拍賣網頁進入成人專區畫面之列印資料
在卷可考(見偵卷第34頁)
大夜星人的阿飄
,足認被告並非恣意在網路上
公然陳列猥褻物品,而係將之刊載於拍賣網站所特別設立
之「成人專區」內,已充分揭露所販賣之書籍內容屬限制
級即涉及男女裸露性器官、為性交行為等猥褻內容,且登
入「成人專區」之網頁時,系統頁面亦會自動出現警告標
語,則由司法院釋字第617號解釋理由書對所謂「適當之
安全隔絕措施」例示「附加封套、警告標示或限於依法令
特定之場所內」等方式以觀,**堪認定被告已採取適當之安
全措施。**
大夜星人的阿飄
同一案的一審(A案)
法官已經說明了有做事適當的安全措施
所以有罪不是沒做安全措施的問題
大夜星人的阿飄
https://images.plurk.com/4KrDvoox2110ox47i730WC.png
C案有罪的理由主要是這段
大夜星人的阿飄
https://images.plurk.com/501NcZ4umy8Ujscfv2obIr.png
把上面C案那段用貼圖的,複製的文字我砍了
大夜星人的阿飄
所以顯然C案的有罪
是依兒少性剝削條例而非刑法235-1
所以顯然不是因為沒做保護措施有罪
而是因為虛擬兒少情色有罪
武士の故郷➹ただの終わりじゃい
沒馬好怪誰
吾皆婆娑 鴉殺三千浮屠之影
嗯,107年度上易字第45號

我用 清一色是童貞 去撈了這兩則出來,在路邊買本放網路轉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易字第 3426 號刑事判決
兼有「這就是中學女生的全裸喔」、「你是國中生吧?可不可以陪我做愛啊?」、「請問~你還是國中生吧?你曾經和女生發生過關係嗎?」等對白文字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度上易字第 45 號刑事判決
判決書有這一段敘述:編號8 所示「清一色是童貞」之書籍(漫畫)內容,有外表稚嫩、清澀之男女裸體、性交及撫摸、裸露生殖器特寫等圖畫,兼有表明開 人物為中學生 之文字

裁判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等
吾皆婆娑 鴉殺三千浮屠之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審簡字第 2124 號刑事判決
明知其所販賣之「小蘿莉狂抽猛送」漫畫書係內容為與未成年人之國小兒童、國中少年為性交行為之圖畫,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圖畫,不得散布或販賣,竟基於散布、販賣猥褻圖畫及散布兒童或少年性交行為之圖畫之犯意,自民國105 年7 月28日晚間8 時27分許,在不詳地點,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進入露天拍賣網站,以賣家身分公然刊登「小蘿莉狂抽猛送」之漫畫之拍賣網頁,並上傳內容含有與兒童、少年為性交行為,且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色情漫畫封面內容至網頁上,以此方式散布猥褻圖畫,藉以招攬不特人購買,
吾皆婆娑 鴉殺三千浮屠之影
經警於106 年6 月22日執行網路巡邏發現上開網站內容,佯以買家身分下標購入該漫畫一本,甲○○收款後自其對於臺北市○○區○○○路○段○ 號2 樓之店面寄出書籍,警方收到書籍後,確認內頁均為兒童及少年為性交行為之猥褻圖畫,而查悉上情。
吾皆婆娑 鴉殺三千浮屠之影
兩件都是販售案件,第二件甚至沒有提到網路販售是否在成人專區......

你們現在在吵的到底是一般販售,還是繪師創作?
大夜星人的阿飄
吾皆婆娑 鴉殺三千浮屠之影 : 從法條上來說兩者都是違反法條規範的構成要件
只是現在還沒出現繪師被告的定讞判決
那就只能先拿販售來說明現行法制的問題所在
大夜星人的阿飄
而且啦,所有繪師畫完本都不會去賣嗎?
所以覺得這兩案跟繪師無關到底?
吾皆婆娑 鴉殺三千浮屠之影
依照法規來說,所以你們是希望要合法賣未成年題材(含同人二創),還要能散布無罪啊。

你覺得有關嘛,宅圈現在一堆人口口聲聲說有繪師受害,但能拿出來的司法案例就是沒有(有的話煩請補充一下,以利討論),還有人感激立委卡案,但事實上一開始也是他們提的吧。

八年過半一堆法規不改,然後現在喊著立委少一席來搞次文化圈子。

這種就是灰色地帶,吵著要政府同意灰色地帶合法,不過依照民進黨永續社運、政治正確的狀況下,說不定還是會合法呢。
akakituski
吾皆婆娑 鴉殺三千浮屠之影 : 那我想反過來詢問你希望要怎麼管制呢?我自己的想法是不管內容是不是未成年,只要是「完全虛擬」且「符合現行的色情制品相關法規(分級、警語)」,那販賣也好散布也好都不該有罪。更何況今天繪師把自己畫的圖放在公開的平台上(Pixiv、噗浪)其實就已經構成所謂的散布了。

而且已經有繪師因為這個原因被起訴了。不管最後會不會被判刑,你還是得花錢花時間跑法院。更何況依照衛服部的解釋方式,這些繪師是完全可以、也應該因此被判刑的。今天出來吵就是為了避免這種事情發生。不然等真的有人因此被判刑還來得及嗎?

事實就是一天不把你所謂的「灰色地帶」解釋清楚,繪師就要面臨隨時可能因為自己畫的一張圖被迫跑法院的狀況。這種情況我覺得已經稱得上是一種「受害」了。
𝒯𝓎𝓅𝑒-𝓔𝓲𝓰𝓱𝓽
吾皆婆娑 鴉殺三千浮屠之影 : 依法規來說,法規本來就沒在管你"哪種題材可以出版(連殺幼童做成傢俱的小說都能成為名著了),管的是有沒有對真人造成侵害。
吾皆婆娑 鴉殺三千浮屠之影
這幾年看太多戀童癖、未成年性侵未成年的案子,現在的我就反對兒少題材,不管真人或是虛擬,所以真的不用找我討論了,我又不是那些不看兒少題材的瑟瑟就會世界末日。

我說了中華民國法規一直沒有跟上科技時代,那些過半八年的立委們到底在幹嘛?政府擴權的背後也有立委在推,甚麼都不先改好再處理,現在又出來說我們反對政府單位這樣做,兩面手法兩面賺,永續社運割韭菜喔。

依法規來說,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等,完。

同人作品本來就侵權,灰色地帶,完。
𝒯𝓎𝓅𝑒-𝓔𝓲𝓰𝓱𝓽
吾皆婆娑 鴉殺三千浮屠之影 : 沒找你討論啊,只是你正在憑想像去解釋法規,連立法修改你說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的立委范雲都說沒包含純粹的創作作品了,正視一下現實世界的法律好嗎XD
𝒯𝓎𝓅𝑒-𝓔𝓲𝓰𝓱𝓽
一直憑想像去解釋法規,其實沒比統神憑想像解釋的人人都是戀童癖好哪去說
吾皆婆娑 鴉殺三千浮屠之影
𝒯𝓎𝓅𝑒-𝓔𝓲𝓰𝓱𝓽 : 上面有人提了幾個案子,判決書網址都在上面了,還要說憑想像解釋法規

宅圈的代餐論燒出去,看看到底是誰汙名化動漫
大夜星人的阿飄
吾皆婆娑 鴉殺三千浮屠之影 : 所以你認為真實跟虛擬一樣都該有罪?
而且刑度要一樣?
然後讓實務面都去抓好抓的二次元
然後沒人管三次元戀童癖有比較好?
吾皆婆娑 鴉殺三千浮屠之影
不用講那麼好聽啦,你們沒有在重視三次元戀童癖問題啊^^

就說進步價值會比兒少更重要,這不就來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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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福你們喔
大夜星人的阿飄
吾皆婆娑 鴉殺三千浮屠之影 : 司法人力吃緊的現況不清楚嗎?
如果不清楚的話麻煩請多了解一下這方面
如果覺得修法禁止就好不考慮執行面
最終就是那群三次元戀童癖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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