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2🍤
決定性的關鍵在於我記得1952年發生什麼事。
1951年,同盟國成員在舊金山戰爭歌劇院簽訂對日和平條約,1952年4月28日生效,日本在和約中放棄臺灣所有權利,日本結束盟軍託管時期,恢復正常國家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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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早在1947年的二二八事件及其後續清鄉、白色恐佈,是同盟國之一的蔣介石軍政府對國際託管地區日屬臺灣的種族滅絕行動
忘卻是一種邪惡,忘記歷史之人必定重蹈覆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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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1952年舊金山和約這個記憶,在討論二二八相關文本的時候很難跟別人有共識,也是這幾年下來得到的結論。
🦐M2🍤
別人完全無法理解我的憤怒跟恨意。
🦐M2🍤
不要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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