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波
【那個最近在圈內開始燒但完全不敢燒出圈的iWIN】
安波
嘿對,我今天要來講一下自己對這件事情的看法。
安波
首先呢要講清楚,iWIN從頭到尾:
沒有公權力、沒有主動偵查權、沒有裁量權。
安波
這個民間法人跨部會機構,是根據兒少法46條授權,NCC帶頭,邀請多個部會主管機關監督下成立的,主辦業者是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
安波
所以嚴格來說,他不是公部門。
所以這個民間法人到底能幹嘛?
他只能收民眾檢舉,然後發個函請平台業者配合兒少法規定,可能該下架的圖文先下架,接著把圖文證據送檢調機關進行進一步裁定。
安波
然後他的主業務範圍有什麼?
校園霸凌、網路詐騙、網路性交易、私密照外流、跟違反兒少法的圖文內容警示。
這是我目前看過唯一一個有在介入校園霸凌、且與政府部門有直接合作的網路民間法人,恕我才疏學淺,如有其他此類的民間法人可以推薦給我看看,謝謝。
安波
接下來是我的看法。
安波
很明顯是有心人想把整個圈子拖下水,這整件事發生的初期也被抓到有公關公司跟自演人士介入,甚至平台管理方也有處理不當的問題,要說完全沒有利益團體在背後干涉,就我個人而言,我是不太相信的。
安波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在84年制定,歷經多次修正,
看了一下目前公布且尚未施行的版本,第二條第三項寫著:拍攝、製造、散步、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這條就訂定上很難說他絕對有問題,
真正問題在於後續的衛福部發言上,實在很難令人信服相關機關的判斷標準是否客觀,但這部分相信有討論空間。
目前的公告施行版本為:
三、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安波
其實可以看到圖畫早就被列入範圍了,為什麼到現在才被拿出來討論?
要先講到法律這件事。
中華民國法律的訂定、內容跟怎麼執行、怎麼裁量,是四回事。
就兒少法這個案例來說,法律定的內容長這樣,但執行上不可能會有這麼多人力資源整天浪費在現實中或網路上巡檢排查,所以自該民間法人出現起,他們都是採不告不理原則,意即,沒人檢舉的話誰有那個美國時間去主動找你麻煩啊?
那麼到底是誰刻意吵到一定要某些人出來訂定特定的裁量標準,其目的又是什麼,我就不多陰謀論了,看到這邊的你可以好好想想。
安波
當然會有人要求所有創作者都得出來表態支持或反對這個「惡法」的施行。
我不能說我絕對反對或絕對贊成修法,但修法的內容可以有更多的意見採樣空間才是真正的需求,同樣的,面對這類較過去更為限縮的內容,同時應該要給予受到管轄範圍影響的創作者一些救濟與申訴的管道。
vxdxf4325
之前就有吵,是沒人出事才沒鬧大,現在出事才吵起來
seeyeu
不打勤 不打懶 就打不長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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