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台灣在推歐盟台灣關係法, 我聽了講解,覺得第一可能通過機會不大,第二覺得推動者的論述似乎欠缺法律思維。美國的台灣關係法,是以明確處理台灣主權,基於台灣地位未定論,美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均未取得台灣主權而產生的(可找當時美國國會的聽證會紀錄,國務卿Dulles的發言 , 我還請美國國會議員助理特地去找出來),美國是二戰太平洋地區的唯一戰勝國,歐洲不是。國際法上要如何定位這個歐盟台灣關係法是有疑問的。上述觀點,請參考成大留德教授陳怡凱的論文。這個歐盟台灣關係法,對於疑歐國家,如新上任的捷克政府與匈牙利,直接效力頗具疑問。目前世界各國立定台灣關係法的國家只有美國。不是美國有,歐盟就會有,這些推動的人沒有法律背景,或又開啟類似台灣加入聯合國或世界衛生組織或氣候變遷大會等無謂(浪費台灣納稅人的錢)的運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