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學家很常會提到「應該蘊含能夠」(ought implies can)的原則——唯有當你能夠做到某事,你才有做它的道德義務;換言之,你沒有義務去做你做不到的事情。按照這麼原則推演,如果有人要達成某件事情難如登天,要求他必須做到就會顯得毫無意義,而且不合理。(中略)這個事實蘊含一個極其深遠的道德意涵:我們不應該因為沒去做一件幾乎不可能的事情,而遭到責難。「應該蘊含能夠」原則當然會有一些例外狀況;在追求具有價值或理想結果的過程中,試圖達到一些難如登天的標準,有機會讓我們更靠近目標。最近看了《懼胖社會》這本書,其中提及了ought implies can 這個原則與其例外,也許這能夠解釋為何我們實質上難以做到RACK或SSC,但仍應以此為目標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