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凌民國109年至111年擔任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局長期間,(一)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要求並收受與其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黃宣燁之賄賂、飲宴應酬及性招待(二)110、111年間未將借貸予長盈環宇有限公司負責人林銘威(新臺幣,下同)250萬元債權如實為財產申報。(三)110年間購買房地產簽約時,以加計400萬元提高總價之方式,欺騙地政士在實價登錄系統登錄不實的房價,向銀行超貸,詐取約338萬元現金,並隱匿犯罪所得觸犯洗錢罪。(四)109年間明知應報請臺南市政府核准首長宿舍租賃申請、經費支出及財物採購案,卻僭越市府職權自行核定,獲得房屋租金及財產上利益。(五)不當指示屬員及怠惰行事,造成「七股科技工業區開發案」及「柳營科技工業區污水處理廠代操作勞務採購案」發生執行進度延宕與公庫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