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養媳是在重男輕女的貧窮社會裡相當普遍的習俗,因為女兒不能傳承香火,遲早要嫁出去,所以出生不久,原生家庭就會把小女嬰送給別的家庭收養。為什麼會有家庭收養女嬰?因為家裡有兒子,兒子長大後娶媳婦所費不貲,不如先討個女孩來養,小時候和兒子以兄妹相稱,長大後就「送作堆」,爸爸媽媽變成公公婆婆,可以省下聘金的費用。1958年美國的人類學家武雅士(A. Wolf)在板橋、樹林、三峽一帶做民族誌研究,他翻閱日治時期戶口資料,發現童養媳(台灣人稱為媳婦仔shim-pua)在當地非常普遍,至少有四成的婚姻是送作堆的。武雅士後來爬梳了這個區域 3 萬多筆戶口資料,進行量化分析。他將童養媳婚與一般嫁娶婚相比,發現童養媳婚的生育率偏低、離婚率高、妾婚率也較高。簡單的說,童養媳的婚姻是比較不幸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