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木欽被控自民國86年7月二十年間長期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飲宴、球敘,包括翁茂鍾涉有5件官司案期間所委任的律師在場時均未迴避,並提供法律意見石木欽另被控不當以其妻兒名義,買進翁茂鍾經營控制的怡安公司、聯亞公司股票獲利。監察院於109年8月間彈劾石木欽並移送懲戒。一審判石木欽罰俸1年,約新台幣354萬餘元;101年7月6日以前違失行為逾追懲時效,予以免議。監察院及石木欽均提起上訴。二審認定,石木欽的違失行為,以最後一個違反義務行為終了之日即105年7月29日為判斷基點,原判決認為超過10年部分已逾追懲期間,應予免議,已有違法。懲戒法院審酌,石木欽的違失情事已損及法官職務尊嚴及人民對法官的職務信任,導致司法信譽及形象受到深遠傷害,情節嚴重石木欽遭懲戒撤職確定 聲請釋憲裁定不受理 | 社會 | 中央社 C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