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仲諒、李聲凱等2人共同安排以陳俊哲掌控之紙上公司即泰通公司臺灣分公司購買澄清湖大樓後再加價賣予中信銀行部分下稱澄清湖大樓案,均犯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2項之共同背信罪、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特别背信罪。辜仲諒另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申報公告不實財報罪。二、 張明田、林祥曦、李聲凱等3人共同以陳俊哲掌控而當時尚未設立臺灣分公司之紙上公司即科信公司低價標買中信銀行承受之鳳山信用合作社不良債權部分下稱鳳信案,均犯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2項之共同背信罪、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特别背信罪、公司法第19條第2項之非法以公司名義為法律行為罪。張明田另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申報公告不實財報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7號被告辜仲諒等人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新聞稿-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