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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租屋,和房東簽約之後,對方傳訊息說如果我要申請租屋補助,要改契約上的所有權人資料,(我後來才知道要現場確認房屋所有權)給了我名字和身分證字號但這樣會和出租人簽章名字都不一樣,內政部承辦單位說改契約就要再蓋章,所以傳了訊息再跟房東(?)確認,需要所有權人簽名,或是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才能確認他有權租房子給我。另外,這樣租屋補助比較晚申請,前面的已經繳房租的月份怎麼辦?房東因為我要申請租補,房租多加了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