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斯
『這就是侯友宜不惜施壓電視台也不准播出的廣告。』
https://x.com/...
馬克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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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肉湯圓圓φ(゜▽゜*)♪
我記得前面幾秒是之前公開在電視上播映的 這樣也算是盜片侵權嗎?
馬克斯
鹿肉湯圓圓φ(゜▽゜*)♪
馬克斯 : 是啊沒錯 不過 使用國民黨的影片當素材 也是可以的嗎?
馬克斯
如果沒公開,那不行嗎?如果公開了,可以質疑!就像為了預防叛亂,先把人抓起來是可以的嗎?還有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這算不算一種評論呢?
馬克斯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民國99年1月7日電子郵件990107d號函謂:「本法所稱之『引用』,係指以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参證或註釋等。也就是說,如果引述之文獻或圖片係附屬在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內供参證或註釋之用,且在合理範圍內者,其『重製』行為就可以主張本法第52條合理使用。」引用必須以讀者或觀眾的觀點來看,全文以自己的創作為主,被引用的對象只是輔助。
馬克斯
換句話說,自己創作的質量,必須遠遠超過被引用的質量。如果自己創作質量,小於被引用的質量,也是一種抄襲,不是引用。引用他人著作,必須屬於「必要」、「最小」的合理範圍。所謂「合理範圍」,應參酌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的四款標準:「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2、著作之性質。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馬克斯
也許這條應該有侵犯了:被引用的著作,須註明出處來源:依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依第52條而引用他人著作,應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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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這件事情...就很難定義了
鹿肉湯圓圓φ(゜▽゜*)♪
合理範圍也寫的不是很清楚,就怕被說不合理
眾所皆知,kmt 很會凹...
馬克斯
『這才叫真正的限制言論及新聞自由。

第一,侯辦影片來源是哪裡?第二,這是刻意曲解,他是公開的影片,行政單位已經解釋過了,大家翻拍引述都是在合法利用的範圍,金溥聰的手法很喜歡用告的來嚇阻,金溥聰、趙少康已經拍板決定了,他們表示電視台敢播,他們就敢告,多恐怖啊」』
趙少康嗆敢播就告 余莓莓曝「2關鍵」:恐怖 - 民視新聞網
Kyle (@Kyleyoujustdoit) on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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