ಠ_ಠ
@anonymous
偷偷說
Wed, Jan 3, 2024 12:48 PM
11
4
藤乃熊
噗主是因為是社長粉絲才轉的 雖然感覺應該不行但真的能告ㄇ🤔
apple4849
Wed, Jan 3, 2024 1:05 PM
我記得那個棉花糖底下有推律師說的定義
apple4849
Wed, Jan 3, 2024 1:07 PM
不過下面也有提到
但是藤乃熊好像沒有公開在檯面上吵
直接神隱後在發什麼律師聲明書
那第二張圖片所寫的 可公評之事 是不是就無效啦?
ಠ_ಠ
Wed, Jan 3, 2024 1:09 PM
apple4849: 好的,感謝旅人資訊
venus2408
Wed, Jan 3, 2024 10:17 PM
如果你非常有錢有閒有時間,可以把全世界都提告一遍,但法院是否受理+起訴+開庭是另一回事
prince4425
Thu, Jan 4, 2024 12:25 AM
可受公評之事的判定標準並不是以事件是否發生在公開場合 而是評論標的的行為或價值觀是否可能會與公眾產生連結 例如違法的詐騙 因社會上人人皆有可能會被詐騙 所以是可受公評之事
如果是個人的長相 身材 相貌 生不生小孩 那就是與他人無關的私德 不在可受公評的範圍
prince4425
Thu, Jan 4, 2024 12:36 AM
其次要理解法律的基本架構是人人皆可告
但是實務上違不違法 會不會被罰 那是完全兩回事
所以訟棍常用手法就是自創歪理 威脅提告 利用被害人害怕被判刑的心理 逼被害人跟她和解 以賺取和解金
這基本的問題是台灣人普遍對法律理解不足 見到訟棍宣稱你已經違法就嚇得發抖 才會讓訟棍屢屢得逞
真的對法律和判例稍有了解 就可知道訟棍的說法破洞百出 案子就算送到法院也根本不可能成立
prince4425
Thu, Jan 4, 2024 1:05 AM
真的要跟訟棍和解 等到案子送到法院聽過檢察官和法官的說法都還來得及 根本沒違法的案子檢察官就會直接不起訴 真正違法的案子只要在判決確定前跟被害人和解 法官也會判緩刑或無罪判決
prince4425
Thu, Jan 4, 2024 1:17 AM
轉推社長的文章會不會被告
縱觀現今網路妨礙名譽事件實務來看 單純轉推是告不成的
首先轉推並不符合刑法上散佈的要件 法律上定義所謂散佈指的是「複製原本文體後加以轉發」 例如用你自己的帳號把原文複製之後再發一次 或是印成傳單到處散佈
轉推只是讓使用者看到原本張貼的文章 並不符合散佈(增加)要件
更進一步的說 轉貼連結也只是張貼網頁連結碼 並不構成複製(增加)原本文案的條件
prince4425
Thu, Jan 4, 2024 1:23 AM
再來要看社長本身的文章有沒有違法
如果沒有 那不管怎麼轉傳都不違法
就算違法 你也可以主張說判決出來之前你有足夠理由相信社長的言論是合理評論 但是如果被判決違法 判決出來之後就不要再傳了
prince4425
Thu, Jan 4, 2024 1:26 AM
通常會被告 是因為轉推之後又在自己的推特或河道上發表謾罵當事人的人身攻擊 被訟棍循線找到謾罵文章而提告 單純轉貼是不會有問題的
prince4425
Thu, Jan 4, 2024 1:53 AM
至於社長那篇文有沒有違法?
第一個 目前沒有判例認定訟棍一詞違反309條公然侮辱罪
第二個 社長可以依藤乃熊過去的行為主張訟棍一詞的確是事實 因此也不違反310條誹謗罪
goose1270
Thu, Jan 4, 2024 5:05 AM
你想告任何稀奇古怪雞毛蒜皮的事來浪費司法資源都可以 受不受理是另一回事
kiwi9549
Thu, Jan 4, 2024 11:01 AM
影片雖然被下架了 但我有備份
藤乃熊 - Google Drive
pitaya7621
Thu, Jan 4, 2024 1:52 PM
嘗試看了逐字稿 講話方式太碎了吧⋯⋯
apple4849
Thu, Jan 11, 2024 7:32 AM
碎的我真的不懂他想表達什麼
他是本來就這樣講話還是怎麼了?
這樣表達方式很難有觀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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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下面也有提到
但是藤乃熊好像沒有公開在檯面上吵
直接神隱後在發什麼律師聲明書
那第二張圖片所寫的 可公評之事 是不是就無效啦?
如果是個人的長相 身材 相貌 生不生小孩 那就是與他人無關的私德 不在可受公評的範圍
但是實務上違不違法 會不會被罰 那是完全兩回事
所以訟棍常用手法就是自創歪理 威脅提告 利用被害人害怕被判刑的心理 逼被害人跟她和解 以賺取和解金
這基本的問題是台灣人普遍對法律理解不足 見到訟棍宣稱你已經違法就嚇得發抖 才會讓訟棍屢屢得逞
真的對法律和判例稍有了解 就可知道訟棍的說法破洞百出 案子就算送到法院也根本不可能成立
縱觀現今網路妨礙名譽事件實務來看 單純轉推是告不成的
首先轉推並不符合刑法上散佈的要件 法律上定義所謂散佈指的是「複製原本文體後加以轉發」 例如用你自己的帳號把原文複製之後再發一次 或是印成傳單到處散佈
轉推只是讓使用者看到原本張貼的文章 並不符合散佈(增加)要件
更進一步的說 轉貼連結也只是張貼網頁連結碼 並不構成複製(增加)原本文案的條件
如果沒有 那不管怎麼轉傳都不違法
就算違法 你也可以主張說判決出來之前你有足夠理由相信社長的言論是合理評論 但是如果被判決違法 判決出來之後就不要再傳了
第一個 目前沒有判例認定訟棍一詞違反309條公然侮辱罪
第二個 社長可以依藤乃熊過去的行為主張訟棍一詞的確是事實 因此也不違反310條誹謗罪
他是本來就這樣講話還是怎麼了?
這樣表達方式很難有觀眾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