ಠ_ಠ
殺人犯、強姦犯有什麼資格講人權
他們在犯罪的那一刻就把自己的人權丟棄了好嗎
coke6539
抱歉人權是丟不了的
walnut949
如果今天狀況是A反抗想強姦他的B但失手錯殺了B呢,這樣殺人犯A也沒人權嗎
walnut949
或者不要說強姦他的B好了,改成想搶劫他的B
ಠ_ಠ
walnut949: 這又是另一種狀況了好嗎 我想說的是蓄意殺人
coke6539
ಠ_ಠ: 哪個殺人不是蓄意的???
soda1283
鄧如雯?
walnut949
那如果是一個長期被壓迫虐待的A,蓄意謀殺了虐待他的B呢
pony5629
噗主需要一點基本法律常識。
「人權(英語:Human Rights;亦稱基本權、自然權利及人類基本權利)指「個人或群體作為人類均而與生俱有之權利」[1][2]。人權的許多價值以強化人的能動性,並以普世(或曰普適)原則要求所有人應享有此天賦權利。人不限於活著才有人權,死人也有人權,縱然死人之人權的具體內容有別於活人。另外,雖然人在一定程度上有放棄權益的自由,但基本權本身不可拋棄,即使個人表明自願放棄亦同。[3]如中華民國民法第十六條規定「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第十七條規定「自由不得拋棄。」
人權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pony5629
coke6539: 過失致死
coke6539
pony5629: 刑法上的殺人本身就有故意的成份在ㄌ
bbq2075
coke6539: 所以火車司機都是故意殺人對ㄇ
fig6861
車禍意外司機會被判「過失殺人」
fig6861
退一百步來說都不會是非故意殺人,他就是造成人命傷亡了
walnut949
過失殺人是什麼,我查不到
fig6861
另外人權就是只要你是人類都會有的權利,噗主不爽犯罪者有人權那應該超討厭德國和芬蘭的監獄
pony5629
我想噗主本來說的應該不是法律上的殺人罪而是字面上的殺了人這件事
fig6861
tea1658
不知道去德國和芬蘭姦殺小孩能不能住那邊的監獄 感覺好爽
soda1283
所以噗主呢?要出來釐清他的殺人犯定義嗎
ಠ_ಠ
我就說了我的殺人犯定義就是惡意蓄意殺人
像那個新北國中牲
walnut949
可是你的定義,不能這樣寫在法律裡面
法治不能每個犯罪都成立一次專案來審判,這樣是人治,弊端更多
walnut949
fig6861: 過失致死跟過失殺人不一樣,殺人有主觀殺人意圖
soda1283
光要判斷何謂「惡意」就夠造成一堆冤案了
walnut949
目的是想致人於死 才成立殺人(比如攻擊要害、動脈)
walnut949
所以當你目的是想殺人的時候就不可能是過失了
soda1283
https://images.plurk.com/404fznkrZcDDaUISLHXN0L.jpg
ibis1490
侵害別人的人權後,又說自己享有人權保障,跟個小朋友一樣,我能搶別人的玩具但別人不准動我的
walnut949
可惜人權不是一種玩具,你想不要都不行
coke6539
ibis1490: 因爲是國家對待那個人
soda1283
就像我們能說對方不是人,是畜生
但不能否認他生物學上就是個人的事實😂

我的想法不是想否認噗主的憤怒,也不是贊成那個國中生的作為
只是「殺人犯不配有人權」這句話掃射範圍太廣,像鄧如雯案確實有法律需要與時俱進的地方,且大多數人不會認為鄧如雯不配擁有人權,只覺得悲哀
soda1283
一直用「殺人犯不配有人權」取代「該國中牲不配有人權」
就一定會有人進來想幫忙釐清,造成整個話題失焦,產生你們怎麼幫國中牲說話v.怎麼聽不懂法律就是這樣啊的錯覺

於是更聽不進別人的意見,導致社會更加對立
walnut949
嗯是啊,但情感歸情感,現實就是不能你想怎樣改就怎樣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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