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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喉案被害國中生搶救不治 行凶學生不排除改以殺人罪送辦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不可處以死刑。
「無法律即無罪犯;無罪犯即無刑罰」乃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另我國刑法第1條亦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因此,行為人是否犯罪,因從其行為是否該當刑法處罰之構成要件、且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並具責任能力的情況之下方屬犯罪,而所謂「責任能力」之具備,我國刑法規範是滿18歲者為完全責任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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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規範考量未滿18歲之人思考尚未成熟周密,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5條亦揭示「未滿18歲之人犯罪,不得處死刑。」有超過140個國家為其會員國;且「兒童權利公約」第37條提到,對未滿18歲人之犯罪行為,不得判處死刑或無釋放可能之無期徒刑,並已有190個國家成為該公約之會員國,可知對未滿18歲之人不得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已成為國際間之共識;本國立法者基於上開公約之精神及國際間之共識,乃修訂刑法第63條:「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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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自己說過霸凌者只是為了自身優越還有立於人上的爽快感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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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根本不在意你會不會死在他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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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到放出來其實他還是跟社會脫節
🦄麒麟改二提督⚓喬揚
這種反社會人格在不能判死的情況下,最好的方式就是放逐到無人島上
evalsf 老羅
母法不改真的這種也只是關幾年就出來
ひが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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