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喀
【問】
對於下訂的網購商品
已經支付一半款項,但決定不購買,而商家不願意退款。
是否可以先完成交易後,依照《消費者保護法§19》通訊交易收到商品七天內無須提供理由退費,來達成目的呢?

雖然很澳步
土鳳梨su—Tab 工程師
感覺是可以吧 法律保障ㄉ不會奧步啦
默喀
土鳳梨su—Tab 工程師 : 我才剛講完「正常行使權利不算澳步」
我明天問問公司法務好了
主要是怕對方硬不退款走訴訟就很麻煩
雖然應該不會有人這樣做(
然後因為東西是古董項鍊,所以不希望東西寄到我這邊後再退貨,麻煩
希望搬消保法出來可以讓你跟我們不要走這麼多無聊的步驟
l• ܫ•) Davyキュルッ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18-全國法規資料庫

可以啊 施行細則有說連接受商品之前也都可以提出取消交易
默喀

沒看18條,原來這樣也行
默喀
不過因為現在款項還沒付清,怎麼算
高高@縮成一坨
我可以看項鍊的照片嗎
l• ܫ•) Davyキュルッ
取消交易就是解除契約啊
本法 19 條有說不用負擔額外費用或對價,解除契約就是東西還他,錢還你,回到契約前的狀態
默喀
很不想用法律壓,看起來只能這樣(
l• ܫ•) Davyキュルッ
而且本法 19 條第 5 項也有提到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所以如果你們的約定有提到不能 7 日內退,或解除契約不返還已付款項應該都是無效的?
默喀
默喀
先說,57,000
默喀
l• ܫ•) Davyキュルッ : 都沒講,頁面也沒提到,不幸中的大幸(?
土鳳梨su—Tab 工程師
apmk|正太好可愛
l• ܫ•) Davyキュルッ :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這句"其約定"應該是解讀為即使另外有約定更不利的細節,也都必然可享有7日內退等等法律給予的保障。即是,即使另外有約定都不能蓋過法律給你的最低保障的意思。

就像慣老闆不能用立合約的方式把例假休假都抹掉還不給最低工資那樣。
l• ܫ•) Davyキュルッ
apmk|正太好可愛 : 咦 對呀 我不是這樣說的嗎?
apmk|正太好可愛
l• ܫ•) Davyキュルッ : 我覺得 默喀 的回應是沒get到
(包括我也 XD
l• ܫ•) Davyキュルッ
apmk|正太好可愛 : 好吧XD 我想說我不是法律從業人員不好說得太肯定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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