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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連上課都充滿潘的相關討論。雖然我一開始確實也覺得潘的行徑滿不妥,但是理智上卻總是說不出真的有問題的地方。(可能沒理智了)所以還是留個筆記,從潘的兩個爭議到我情感上無法接受的點來呈現我的觀點。潘事件中最具爭議的兩點是「虛構」與「代言」的倫理問題。「虛構」的倫理問題在於潘違反了文壇對於散文文類的共識。但問題在於,以規則面來說,林榮三文學獎並沒有成文規定。潘的行為當作一次挑戰散文文類虛構/真實性的嘗試,其實沒有太大的問題。(就像是我覺得楊双子無須為了《台灣漫遊錄》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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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的另一個爭議是因為散文「預設為真實」而出現的「代言」問題。「代言」為什麼有問題?必須要先理解「代言」可能造成的傷害。當創作者呈現出特定身分的族群時,他就是在再現的層次上建構了該族群的樣貌。以潘的例子為例,就是描繪出了跨性別族群的生命經驗。然而,族群的複雜性使得這種建構會有同質化族群樣貌的危險。所以,這種再現他者的行為,也就是所謂的「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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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代言」的問題是無可避免的。即便是跨性別者的自我書寫,也有遮掩、同質化族群樣貌的問題,畢竟不是每個跨性別者的生命經驗都一樣。那麼,潘跟跨性別者的書寫都需要背負倫理上的責任,差別在於前者是「消費他人」、後者是「自我消費」。我也認為潘需要負起的責任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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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另一方面,潘的寫作確實也讓跨性別的生命經驗為他人所看見。他成功讓這個族群受到關注,以及讓然看見他們的苦難。(如果量化他的受眾廣泛程度,甚至比其他人得獎還來得更有傳播效益。)但還是要提及,功過不能相抵。

在跟蕭討論的時候,他則提醒了《灣生回家》的案例。當讀者因為潘在散文創作上的「不誠實」而感受到欺騙的時候,也有機會對跨性別的生命書寫產生不信任感,進而導致對於整個族群再現的傷害。這是有可能的,但是正是潘的後續澄清與各種攻防,其實可以看見潘的建構並沒有造成《灣生回家》的後續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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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情感上不能接受的點就是,潘的行為在邏輯上可以簡化為,透過消費性少數生命經驗拿一堆錢。但是他的行為到底有沒有提升性少數的曝光度?如果有的話這樣子又何妨,其中功過可能很難簡單衡量。

其他的延伸問題,就會變成是,當討論文學獎評審機制的時候,形式與內容是可以拆分的嗎?如果不行,很大程度會變成作家的主觀偏好,讓整個文學(競技)獎變成在頒發社會貢獻獎。但是可以拆分的話,為什麼獨特的內容不會被當成一種新文字美學的呈現?價值判斷上似乎變成少數族群的用詞與生命經驗低於文字的架構與安排。
有隻彧君
理智上提不出問題,有沒有可能是因為「倫理」本身就不是基於理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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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隻彧君 : 我不覺得欸,於我而言,倫理是指要對他人負起的責任。所以該負起怎麼樣的責任跟如何負責需要被細緻地整理,也因此才會打出這麼多東西來爬梳潘需要負起的責任。其實結論來說,他要負代言的責任,但有沒有其他人批評的這麼不堪,彷彿他就是侵吞性少數紅利而全然毫無貢獻,是我在思考的時候覺得值得商榷的地方。
有隻彧君
對啊,我的意思是因為「責任」是無法用「理智」計算的,就像相信「功過相抵」的人,是他們在理智上相信功過可以量化抵銷,但情感上的差異使某些人們對責任的劃分程度不一,於是這個討論/思考便很難進行。

另外在討論倫理時,對大眾而言,「受害者(們)」的發言重量會擺在優位,這也是一種非基於理智而是情感上的安頓。
所以我才會算倫理建立在責任、是否受傷的抽象感受上時,他不是「基於」思考,所以我們據此裁斷。
另外我也沒有倫理排除了理智啦,只是說立基點不同。
有隻彧君
甚至當你說「功過相抵」時,若有「受害族群卻因此受傷」這其實也是一種觸犯「倫理」了不是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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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隻彧君 : 我應該理解你的說法,但我覺得是「責任」的判斷不是純然基於理智的,「倫理」則相對是。我情感上無法接受的原因確實是因為我有比較重視的價值,也就是對於少數族群的關懷。但正是因為功過難以衡量與無可比較,我在討論倫理的時候,不會去衡量或是計算「責任」,而是去羅列出該負起的責任(有哪些)。

最後才會回到情感面向去判斷,我的價值觀是否可以接受他的目的與手段。

所以,我所謂「倫理」包含的責任,是對於行為的陳述,並非價值判斷。「避免同質化族群樣貌的行為」、「散文文類不可以純然的虛構」。在釐清這件事情之後,才會再進一步去思考,這些倫理規範準則的合理性。

例如,關於散文的虛構性可能受傷的人很多、受的傷很重。但那不是我的關懷,所以價值判斷(或是潘應當負的責任)上我就覺得還好。
有隻彧君
了解,以陳述而非判斷來解釋「倫理」,確實有讓我能一起更細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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