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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覺得分開談可以是值得討論的制度問題,但用這樣的方式談真的⋯⋯蠻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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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林榮三文學獎的討論
朱宥勳1115發文
潘柏霖1115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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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對弱勢優先的考量、身分代言、強佔話語權⋯⋯要去檢視現有機制如何可能被利用/被操作這件事我覺得沒問題,但在一切尚未明朗的情況下就是以對方「挪用」他人經驗或虛構的假設來討論,乃至於最後作者必須攤牌來自證,這到底跟楊邦尼的事情在根本上有什麼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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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確實是很常聽到用虛構/非虛構來分類小說/散文,但「散文=作者本人的經歷」這件事真的是整個文壇共同同意的定義嗎?我對這件事非常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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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想到我以前去參加校內文學獎的時候,忘記是哪篇作品,導致評審們現場在討論散文跟小說的界線到底有無道理,這真的是文學界一直以來都有爭議的題目耶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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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地方剛剛想得太快了,跟楊邦尼事件確實有差異,最大的差異應該是在於「以第一人稱寫他人經驗」吧,即使是對方授權希望這樣做的。

這讓我不禁在想,為什麼這個經驗的原型人物會有這樣的委託之意呢?如果自認無法擁有足夠的能力讓更多人看見自己的經驗,所以請他人代寫,這也算少數群體的話語權被侵佔嗎?此外,如果此篇確實使用第三人稱寫成(like「這是我一個朋友的經驗⋯⋯」),這樣的題材不會也被認為是編的、是刻意要用少數群體的經驗來榮耀自己嗎?到頭來還是得自證。

(順帶一提,站在哪一邊跟我對於首獎文章的喜好沒什麼關聯就是了,純粹是看完討論之後的延伸想法)
TS。ಠ_ಠ
請他人代筆個人經驗這件事,我嘗試用口述自傳的角度來思考了一下。但如此一來會陷入「寫作者」與「經驗者」到底誰才是這個作品需要被 credit 的對象,以及文學獎如何不淪為獵奇的展演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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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ಠ_ಠ : 對,我這幾天在看討論時也一直在思考散文範疇內請他人代筆個人經驗可能帶來的爭議到底該如何處理⋯⋯

我剛剛也試著想了一下,若以 TS 所舉例的口述自傳的話,一方面應該會依口述者/傳主與書寫者的參與程度而有所不同,例如書寫者只是一字不漏把口述者的話打下來,那可以稱為自傳,但如果書寫者也有參與在內容製作(例如書寫語氣、調性、內容),應該比較容易被稱為口述史或傳記,而非自傳。另一方面,自傳或傳記這類文類通常會明確標記傳主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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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媽媽說我是假的〉的風波裡,看起來有個很大的爭議之處就是在潘使用了非個人的經驗,他卻沒有在文章內、事前或事後指出那位當事人(以我們上面討論的例子,等同於傳主)的存在。

那這篇能得獎,到底是因為潘的寫作能力還是當事人相對特殊的經驗呢?散文這個文類通常被認定關乎個人經驗的假設又是否有影響評審評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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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我覺得朱那篇文對於制度的討論確實提出了很多重要的顧慮以及文學獎可以再討論是否要調整的地方,好比當評審以弱勢優先為考量時,是否可能被鑽漏洞?(我想這部分跟上述 TS 有提到的「文學獎如何不淪為獵奇的展演場」有關?)

但我對這件事被挑出來談的起因很反感,也就是我上面提到的「在一切尚未明朗的情況下就是以對方『挪用』他人經驗或虛構的假設來討論。」起因甚至已經預設是非經當事人同意,更加重了問題的嚴重性

反過來說,我也有點不解潘若對散文不必然得是個人經驗有他的想法,又希望依照那位跨男友人的意思以第一人稱創作,那是否至少可以在得獎後更主動且清楚地指出文章跟他之間的距離呢(我覺得得獎感言寫得是蠻隱晦跟模糊的)⋯⋯可能還是會開啟散文到底能不能書寫非個人經歷的相關討論,但起碼不是以這樣混亂的方式開啟吧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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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先有點顧慮是否也關乎性少數難以現身的問題,但剛剛重看了一次,應該與這件事沒有那麼大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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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相關,但忍不住想起了以前跟夥伴做每一則新聞專題乃至後續得獎的時候,我們也經常會討論自己選擇做這個主題的原因是什麼、自疑自己是否有任何想代言弱勢群體的想法,或者,就算沒有這個想法,行為及後續影響是否可能導向消費他者,評審給分的原因會與我們的作品側重在這些族群有關嗎⋯⋯(doh)

雖然不能直接類比,大概也無從得知,但我在看這陣子的討論時,還是會忍不住想知道,潘在使用他人生命經驗進行創作投文學獎時,有過哪些顧慮或考量呢?

說到底,必然得用「文學獎」的場合讓這位友人的經驗現身嗎?這難道跟他判斷這樣的題材更可能在文學獎裡獲得關注甚至青睞無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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