ಠ_ಠ
練舞室
finch3464
我覺得反廢死的都是原始人,乾脆回去繞著火堆跳舞吃生肉好了
mule8266
我覺得會罔顧現實在那邊說什麼性別可以「變更」而非「更正」,都只是法匠,而且是不及格的法匠。

法匠最愛說沒有明文規定不能做,不應擴張解釋,法律怎麼訂,法官就只能怎麼判,如果覺得輕判要立法修法。

實際上就是永遠只會雙標選擇對自己「信仰」的自以為進步價值有利的部分。

戶籍資料關於性別變更的意義,應該是給予間性人在經過醫學鑑定染色體後有「更正資料」之權利。

但某年開始一切都變得擴張解釋,把憲法保障人權無限上綱,說什麼憲法也保障性別自我認同,你他媽就從憲法文字給我找出性別認同四個字啊?

他媽的法匠這時候就自己造法造得很開心啦,平常不是什麼法律根本文字上沒定義,故不保障跨教這種無邊無際的妄想嗎?
finch3464
法律有明文定義什麼是自然人嗎?
我能不能抱我的狗去法院要求釋憲把毛小孩也當自然人啊?
反正法律也沒定義什麼是狗啊
moose9038
所以現在有人是在說”人”這個字的字義不知道嗎
辭典上有記載的法條就不需要浪費篇幅再寫囉
除非有人連””文字””的””字義””都看不懂
為何必須要明文?
因為是換證是屬於””公權力行為”””
涉及公權力行為的法源必須具體明確,行程法相關條文也有記載,法條不足之處會有法院函釋或憲法解釋補足
如果不需要明文法源,的話問題會很大喔
今天教育部公布一項反歧視法的行政法令來處罰歧視行為
今天你因為反對免術換證
被教育部說你歧視跨性別來罰你
然後你不服去打行政訴訟 法官引用憲法第七條說你違反平等原則 叛你敗訴,你說合理嗎?
moose9038
憲法第七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vodka649
喊廢死的才是原始人吧,整天都在拿極極極極極少數個案叫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屬要為殺人性變態犯忍讓
妄想每個殺人性變態犯都是被冤枉的好人
有病XD
peach5742
我同意看到家裡有蟑螂時可以思考如何預防蟑螂產生啦,但已經產生的蟑螂你就不殺囉?
支持廢死的以後都不要殺蟑螂唷^^
coral6154
不純法學那場我也有聽,感覺是以前的法律沒想那麼多所以規範沒那麼細,所以讓跨運那些人拿來鑽法律漏洞並且洋洋得意 只能說法律就是給知法玩法的人搞的,他們有提到想比照跨國婚累積夠多案例來讓法律可承認這塊(類似的言論啦)
pigeon6375
也不是沒有想那麼多,是一些不需要明文寫下的常識,被玩弄文字的人當漏洞鑽了

所以拘泥於明文文字的人,才會被玩弄
ಠ_ಠ
所以我說那個社會通ㄋㄧㄢ(ry
ಠ_ಠ
當然不是只能以此為依歸,但也不能背離太多吧
finch3464
moose9038: 所以有沒有?
moose9038
finch3464: 所得稅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
第 7 條 本法稱人,係指自然人及法人。本法稱個人,係指自然人。
是沒有定義還是你不想查應該不用我多說了吧
moose9038
https://images.plurk.com/5yyjYX2gmnNRCKhjL2fDSm.png
moose9038
上圖是民法
moose9038
ಠ_ಠ: 你不知道他們就是在主張這樣的事嗎?
而且憲法是上位法權限更大,根本沒有什麼背離太多的問題
pigeon6375
不過憲法應該沒有寫到人的定義吧?需要寫下來真的很魔幻
finch3464
moose9038: 笑死人,啊我的狗為什麼不是自然人?
moose9038
會用“人”這個字本身就是借重他的字義
法律上選字是很嚴謹的
如果有人連”人”的字義都看不懂
甚至連人與非人的差別都不會分
那不是法條有問題
而是某人有沒有上過義務教育的問題
pigeon6375
可是法官說性別沒有定義?還是他是說戶籍法的性別沒有定義?(誰幫我一下QQ)
為什麼這種時候又沒有字義了?
ಠ_ಠ
moose抱歉啦,其實我不太確定你說的「這樣的事」是指哪個部分。
moose9038
pigeon6375: 如果你有翻過戶籍法跟施行細則
你就會知道整部法都沒有任何針對性別變更的條文
只有規範資料變更要去登記
moose9038
ಠ_ಠ: 就是我舉的反歧視法的那個例子
ಠ_ಠ
moose9038: 了解。
我講社會通念不是為了說不需要法源依據,而是想說法條中性別的字義解釋。
這陣子吵起來的戶籍法中的性別定義,我自己是覺得那個解釋沒有考量立法當下的時空背景,所以直接擴大解釋一定會造成衝突。
當時的人也覺得性別(sex)這個字應該是不會有歧異,誰知道後來英文那邊女權搞出了gender,然後gender的意思又隨著時代變化,發展到現在中文會拿性別去指涉gender。
pigeon6375
moose9038: 可是法官自己這麼寫:遍觀戶籍法全部條文,並無關於性別係專指人之生理構造或染色體與荷爾蒙相關性別特徵,即所謂生理性別之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558號上訴人OOO與被上訴人高雄市鳳山戶政事務所間有關戶籍變更登記事件新聞...

所以才問,既然人有字義,為什麼這時候「性別」又沒有字義了?
pigeon6375
這不是法官自己把性別,延伸定義到不只生理性別嗎?
ಠ_ಠ
憲法那邊要擴張人權解釋也不是第一次了,但戶籍法牽涉戶籍及人事登記,我不覺得可以這麼便宜行事。
就算我今天是站原告立場,我仍會覺得問題是卡在法條上,所以該立法那邊處理。
ಠ_ಠ
戶政單位那邊用函釋會被攻破(?)我沒有很意外,只是如moose也有提到,戶籍法跟施行細則沒有明文規範到底怎麼樣才可以性別變更,說真的對第一線的人員而言,要他們在沒有法規明文規定,又不能看函釋的情況下去變更當事人性別是真的在危難他們。
ಠ_ಠ
*為難
moose9038
pigeon6375: 你去辜狗條文,最好用電腦
然後鍵盤ctrl+f用關鍵字在當下頁面找“性別”
你就知道我到底在講什麼了
moose9038
ಠ_ಠ: 函釋是行政法位階會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的問題
問題在多了一個必須先動手術的條件
可以解釋成侵害人民權益(健康權)
也可以解讀成賦予人民義務(必須動手術才能換證)而侵害人民權益或是賦予人民義務的公權力行為
必須是法律位階明文授權的法規才能去做
行政法要去規範只能對母法條文做細節性性規定
沒有母法明文授權也不能去做
moose9038
所以才一直有人提術後換證法的重要性
moose9038
更別說函釋行政機關自己想廢就廢
廢了直接免術換證
pigeon6375
moose9038: 我就是找過,還找了出生登記內容等,但沒有地方說到荷爾蒙或染色體,甚至出生證明也沒有被提及是新生兒登記戶籍時的必要文件(還是其實有但我沒對方向所以沒找到),就只有登記表格自己寫寫勾勾而已
所以才疑惑法官這麼寫,不算自己衍伸東西出來嗎?
moose9038
pigeon6375: 阿就是你說的這樣
所以才會被最高行政法院打臉
這也是我在原噗說情感上支持
但最高行政法院才是對的原因
moose9038
條文就根本沒有提到性別啊
ಠ_ಠ
moose9038: 那可以確定在「函釋位階違反法律保留原則」這塊我們算有達成共識。
廢了應該不至於免術換證,如我上面說的,戶籍法原文那樣,沒了函釋那就是回到以前那樣,沒有在讓已術換證,更別說未術。公務體系的保守有很大一部分是授權跟責任歸屬的問題,除非法律改了,不然沒有方針的情況下不可能讓人用身心不一致或性腺切除等理由變更性別。
moose9038
依據法源一直都是那個97年令
但作為法源是有違法性問題
那個畢竟只是補沒有法源的狀況下
而生出來的便宜行事的產物
ಠ_ಠ
moose9038: 是,所以我上面才說這塊被攻破我沒有很意外。
moose9038
ಠ_ಠ: 重點還是要立法拉,
找護家盟那掛的合作拼公投比較實際就是,
立委就不值得期待,畢竟一堆進步價值仔
ಠ_ಠ
moose9038: 我一直都覺得這部分當初最高行政法院不用拉原文的性別解釋沒有明定(下略),直接講依立法當下時空背景限制導致心理性別的認同無法獲得相關保障然後把球直接踢給立法,只是現在看起來司法方也不太排斥淌渾水就是了。
¯\_(ツ)_/¯
ಠ_ಠ
至於函釋的部分沒記錯一開始高高行也沒在用。
戶籍法的部分,原告當初的主張就特別點戶籍法出來,所以一定不可能繞過這塊,但我真的覺得解釋也不用往這個方向解釋吧。
還是原告當初直接丟「法條中的性別有明定是依照染色體判斷嗎?」這種質問出來,只看判決書是沒看出這種狀況啦……
pigeon6375
被最高打臉?可是我上面複製的就是最高寫的,不是高高行寫的。所以我想問的就不是原本法條怎麼寫,而是法官可以這樣自我流解釋夾帶私心嗎
(還是想說以前都沒有人會在意判決書怎麼寫,所以想說夾帶也沒有人看)
vodka649
熊蜂也是魚啦,進步加州已開示台灣法師可以怎麼玩法律lol
ಠ_ಠ
不過最高行的判決書有這樣寫啦
「關於性別變更登記之申請人應提出之證據方法,由比較法上觀察,美國加州於西元2018年9月1日施行之健康安全法,雖採取所謂自我宣示模式,(中略),無待聲請人提供任何醫療證明。惟衡諸申請性別變更問題對社會大眾可能造成之前述諸多影響,且我國現行法制並無由申請性別變更登記者自行具結宣誓,如有不實將因觸犯偽證罪而受刑事制裁之相關規定,藉以擔保申請人確係為使戶籍上之性別登記與其自我性別認同相符而提出申請,則性別變更登記申請案件應否准許,仍以有客觀之判斷標準為宜,故上述由申請人立書宣誓之方式,尚難貿然採取。

如果判決書寫可供參考我才真的要吐血。
ಠ_ಠ
但說像英、西、德要求提供不只1份由專精於性別不安、變性領域之執業醫師,或精神、心理學領域之專家學者,出具之鑑定報告或診斷證明書的做法可供參考也很讓人頭痛就是了。
vodka649
其實就是共產主義已經滲透進歐美司法界,然後又污染台灣法界
性別就染色體的事,連這也硬要辯,那國家這個更虛無的東西一定可以被挑戰
moose9038
pigeon6375: 夾帶私心的法官理論上當然不行,
但實務上很難避免
畢竟法官還是人
難免會有自己的偏好在
避無可避,只要法官本身沒有明確違法事由
你也拿他沒辦法
這就是法官心證常常被人所詬病的地方
不然就不會有那種主張配偶權不存在的恐龍法官了
moose9038
高高行法官最大的問題在於他主張有法源
但他引用的施行細則13條13款只是要你準備證明文件而已
並沒有明文說性別變更的要件
但他證明文件依據的法源又是上面提的內政部函釋
相關的問題上面討論過了就不再重複
moose9038
我好像發現你的糾結點了
你糾結在“字義”
我說的是戶籍法沒有明文性別變更的”構成要件”
立論基礎根本不同..
moose9038
像高高行提的施行細則13條13款來說
構成要件只有要你提出證明文件
並未明文授權讓你可以去要求人民動手術才能變更性別
不然就等同于行政機關用行政法侵害人民權益
或是賦予人民義務
為何不能這樣的原因上面講過了,還有反歧視法那個例子
ಠ_ಠ
moose9038: 「我好像發現你的糾結點了
你糾結在“字義”
我說的是戶籍法沒有明文性別變更的”構成要件”
立論基礎根本不同..」

是的,其實在原噗我就有發現這個問題了,所以我才另外開一噗出來,很高興你發現了XDDDD
moose9038
最高行那段話也是說““構成要件””沒有明文規定
不是名詞定義這兩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moose9038
ಠ_ಠ: 原來如此,這是我沒想到的點
ಠ_ಠ
moose9038: 也就是moose覺得原本只是單純描述現狀不算再解釋這樣嗎? (thinking)

雖然我覺得這樣一講,會搞到每個法條中的性別定義都變成爭點就是了。 (doh)
moose9038
真的光是名詞解釋就會百家爭鳴了
ಠ_ಠ
所以我會覺得那句變成司法方自己沒事找事做 (doh)
moose9038
順便貼一下”構成要件”這名詞的解釋
不然對法律不熟的人對這名詞應該很陌生
法律百科|一個完整的法條,必須要有「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ಠ_ಠ
還是說一下我的主張,要知道戶籍法是民國20年生出來的東西,所以當然會發生「遍觀戶籍法全部條文,並無關於性別是專指人的生理構造或染色體與荷爾蒙相關性別特徵,即所謂生理性別的規定」這件事。

因為當時就只有生理性別需要處理且被考量作為身份識別的項目啊XD那他們怎麼可能會想到還得明文寫生理構造,就跟我們現在會覺得人的定義很明確不用特別寫係指生物學上的智人一樣。

回歸戶籍法的立法目的是戶籍跟人事登記,哪怕現代人多出了心裡性別這個概念,也不代表資料登記就必須混在一起做灑尿牛丸啊XD
你憲法基於保障第N代人權要搞擴大解釋那就算了,但各項法律確定要這樣搞?
有些人想撬動法律上的性別解釋,結果還真讓他們撬成功喔?
ಠ_ಠ
那這個讓其撬與不撬成功的界線在哪?梳理下來仍然是司法界的鍋啊XD
ಠ_ಠ
難不成要怪當年立法的不夠嚴謹?如果真的有人認為當初的立法者只用性別是為了保障未來的心理性別,那我也只能說用現在觀念去強行套用解釋過去的事件一直都是很大的問題喔XD
ಠ_ಠ
就承認現在司法那邊就是在鑽語譯解釋有那麼困難嗎XD
同婚也是靠這套過的啊
vodka649
中華民國憲法連領土範圍都不清不楚,性別這種完全有證據的東西都能被搞爛,中國人幹嘛要開戰?直接去左膠法院惡搞戶籍法就可以爽爽照中共意思享有台灣資源拿下台灣了吧?
ಠ_ಠ
如果台灣這邊憲法像日本那樣明寫著「婚姻は、__両性--の合意のみに基いて成立し、夫婦が同等の権利を有することを基本として、相互の協力により、維持されなければならない」,最好可以直接用構成要件沒有規定的空隙,用「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這套讓同婚過。
ಠ_ಠ
vodka649: 就變成讓不讓這些人惡搞成功都在司法的一念之間。
ಠ_ಠ
我是看在最高行判決書還知道寫美國加州的立書宣誓尚難貿然採取,上面才用司法方自己沒事找事做去解讀這件事,不然早就罵司法膠了XD
moose9038
戶籍法是其次,主因還是再用函釋要求換證這一塊
而且高高行自己的邏輯很矛盾,你支持戶籍法的生理性別登記
理論上連術後換證都不該變更
但你卻又支持用函釋要術後換整就自相矛盾
無法作為支持高高行論點的理由
ಠ_ಠ
moose9038: 就高高行不打算讓這個例子換吧……
看判決書看到當事人的就診紀錄大概可以知道為什麼……如果真讓他換成了,那就表示隨便去診所拿兩張乙種診斷書就可以過了。
另外最高行最後還有特別提當事人曾自述到泰國動摘除手術,然後叫高高行請原告拿出相關證明。我現在就等看看原告到底是不是明明已術卻不知道怎麼了硬要走免術闖關。
ಠ_ಠ
而且高高行一直以來其實都沒在管函釋啊XD
「然行政規則,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有司法院釋字第137號解釋意旨可參。按行政規則為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其效力既係規範機關內部,則主管機關所發布之行政規則,自不得對機關外部之人民增加法律所未明訂之義務。」
ಠ_ಠ
高高行對於性別變更的主張一直都是這個

「查依戶籍法第4條之出生登記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3款之變更登記規定,可知我國目前係採生理性別,故性別變更之證明文件應指申請人之生理構造或染色體與出生登記之性別不符之證明文件,而不及於心理性別與生理性別相衝突之證明文件。例如,出生時醫師依出生嬰兒之生殖器外觀而誤判性別,現申請者提出染色體檢驗報告,或出生時醫師之染色體檢驗有誤,現申請者提出最新染色體檢驗報告,而請求變更性別登記。」
ಠ_ಠ
「性別變更之限制牽涉我國之性別認定究係採生理性別、心理性別、社會性別或生理性別兼心理性別,且是否限於未婚者或一定年齡者始能為之等事項,均屬立法裁量,故性別變更之限制條件自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上述內政部97年11月3日令既無法律授權,而對機關外部之人民增加法律所未明訂之義務,顯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本院自不受上述內政部函令之拘束,而僅能依現行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判斷原告申請性別變更登記有無合法。」
ಠ_ಠ
結果最高行就說:
「乃將申請性別變更之戶籍登記,限縮於生理性別變更之情形始得為之,增加戶籍法第21條所未規定之條件,不當排除自我性別認同與生理性徵不符者,申請變更性別登記之可能性」
ಠ_ಠ
「且所舉出生時登記之性別與新生兒生殖器外觀或嗣後提出染色體檢驗報告不符等事例,均屬原登記性別錯誤,應依戶籍法第22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申請更正,非屬適用同法第21條規定申請變更之情形,自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背法令。」

反正就是說高高行對戶籍法的法律見解是錯誤的XD
ಠ_ಠ
然後看下來就會發現高高行覺得戶籍法的性別就生理性別,最高行則覺得ㄛ法律沒這麼寫ㄛ。
ಠ_ಠ
高高行原本要把球踢給立法,結果最高行覺得現在法律條文很夠用了,要改的是法律見解XD
moose9038
其實條文拿出來就是沒有寫
一點點都沒有,這部分就是一翻兩瞪眼
然後最高行那段話其實還包括已術的那群
就像我前面講的高高行主張的理由是連已術都排除
只是會讓大家以為最高行在包避免術噁跨
然後高高行那段單看會以為沒問題
問題是你後面又主張依照函釋需要提供手術後證明才能變性
你前面主張生理性別不容變更僅有注記錯誤才能變更
你後面又說要給手術證明才能變性喔
後面整個打臉自己前面提的理由
這還沒有提到高高行在整段理由上適法性上面的大問題喔 至於最高行說條文夠用那是最高行的鍋這部分我不會挺他
ಠ_ಠ
moose9038: 我自己的解讀就是高高行也不想管之前行政機關讓已術改,但如果有任何個案要上法庭問能不能改,判斷就是看戶籍法,而結論就是這個案子不能改。

然後高高行一直都沒在管函釋,這點我講好幾次了,他沒有說要給手術證明才能變性XD

高高行的主張是「性別變更之證明文件應指申請人之生理構造或染色體與出生登記之性別不符之證明文件。」
ಠ_ಠ
「被告以原告未提出『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國內已摘除男性器官之診斷書』之證明文件,而以原處分否准原告所請,所執理由雖有不同,結論則無違誤,仍應維持,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訴請判決如其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白話就是

戶政機關當初依照函釋,以原告沒提出手術證明理由否決,雖然有問題,但這個拿到高高行審,只看戶籍法也不能變更(所執理由雖有不同,結論則無違誤),所以維持原本行政機關不讓原告變更性別的行政處分,前幾次訴願結果也都符合不能變更的結論。所以原告提出的高高行這邊判定無理由,駁回(撤銷訴願結果跟原行政處分、要行政機關依之前申請資料准予變更)要求。
moose9038
回去再翻了一次判決書應該是我記錯了
記成高高行肯定函釋
判決書裡確實直接把函釋否定掉了
那這樣確實不能說高高行一定是錯了,因為我的理論基礎已經是有問題
最多只能說這算是法律見解上的差異
高高行的立場應該就是完全不認同變性無誤
但我個人還是支持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就是
moose9038
像是駁回釋憲的新聞稿就有指出:
戶籍法暨施行細則均未明定性別登記之內容、要件與程序。實務行之有年的國民身分證內含性別記載,僅見於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及第8條第1項第6款,規定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第2碼為性別碼表示性別,並記載性別。
vodka649
法律也沒規定台灣不是中國的啊
台灣遲早被左膠法官整組送中國w
moose9038
而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款及第13款亦僅規定關於戶籍(身分),
出生(性別)登記與本件性別之變更,申請人「應提出證明文件」
別無具體之內容。則法律就性別之登記與變更
如行政機關採取過於僵硬嚴格之標準辦理,
即可能侵害申請人之基本權,如採取過於模糊寛鬆之標準辦理
(例如為免費用餐變更姓名為鮭魚事件)
即可能造成公益之損害,立法者自應積極立法,
履行基本權之國家保護義務。
蓋性別登記及變更對社會秩序有重大影響,
需透過民主原則調和公益與私益之衝突,
以公開透明之國會議事程序形成法律, 始能符合憲法保護之誡命。
moose9038
vodka649: 國際現狀就是兩岸同屬一中,連友邦都當我們是中國(
ಠ_ಠ
moose9038: 關於明文規定的部分
像moose說的,戶籍法那邊沒有規定怎樣才可以性別變更,這部分我同意

但如果要像最高行說的,戶籍法的性別沒有明文規定是生理性別,那這個我覺得不行
vodka649
moose9038: 喔對啊,台灣遲早被死要辯「性別不一定跟染色體有關」的白爛法官整組送給中國w
ಠ_ಠ
vodka649: 你提到這個我突然想到前陣子國賠法的適用對象好像有出包,但這部分我沒關注,有空再來看看到底是出什麼簍子😂
ಠ_ಠ
然後關於台灣是不是中國的,我的見解是台灣主權未定
只是中華民國的立場來看不僅有台灣治權還認為有台灣的主權。獨派中勢力較大的民進黨,這幾屆的總統候選人也是往這個主張靠攏。
moose9038
因為國際現實就是,美國說了算,
像當年阿扁太獨後來就被美國弄阿
所以總統往維持現狀靠攏是必然的
統獨就真的只是假議題,畢竟,台灣要看美國臉色
ಠ_ಠ
統獨議題還是很重要啦,總不能把這塊解釋拱手讓給中共。
moose9038
沒有讓給中共這回事,因為美國也不會讓你統
所以我才說維持現狀是必然
vodka649
看來跨運也是看變態美國阿爸臉色跟著胡搞瞎搞了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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