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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爸爸在中國跟老謝做生意。老謝在對岸開了一間公司叫傑泰。老謝有一回去日本,遇到一個上海來的日本留學生叫做潘女。老謝把潘女接回傑泰工作。

1993年,老謝借潘小蘭的上海人戶口,買了一棟房子。雙方口頭約定,未來房子賣掉,老謝會給潘女房款的10%為獎勵。時間快轉到現在,潘女占據上海房產翻臉不認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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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謝的前任律師有一點兩光,用「要求返還物權」來寫主訴,潘女大可以不還,當然沒贏。潘女的律師以老爸跟老謝是朋友為由,所以我爸在傑泰公司期間對潘女見聞的證詞無效。照理來說應該要證實房子是老謝買的,所以潘女只是純霸占。

這階段輸掉案子,要走原案上訴,但是可以重新更改主訴主張,變成上訴但可另案審理。

潘女自己的證詞有前後矛盾的地方,一開始說是自己買的房子,但是說不清楚當年是一個學生,錢是哪裡來的。再來就是中間有海峽兩岸基金會協助辦理購房手續的文書。後來潘女才改口是老謝外遇她,房子是送她的小三金屋。

老謝是有把潘女還在公司期間的所有記錄都有保留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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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老謝請了一個新的律師,新律師的建議是要不要夫人出面,告潘女妨害家庭。我爸的意見是中國法律好像不罰妨害家庭,可能無用;我爸建議告潘女公然侮辱。目的一是反駁小三藏金屋一說,再來就是公然侮辱是刑事輕罪,可以逼一直躲在律師後面的潘女出來相互詰問。

如果要告潘女新的東西,可能必須動作要快一點。趁民事侵占房產事件結案之前要先告,才會對侵占房產的案子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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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設定:
1,新律師(很年輕,但是形象很男性化很精明的台灣女生)的能力評估,新律師與老謝合作的獲勝能力,可以打幾分?
2,律師的點子(妨害家庭)與我爸的點子(公然侮辱),哪個比較好,以及為什麼?
3,對方的律師會採取什麼戰術?
4,土共的法官總體的想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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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治這個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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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基會、海協會/女教皇:變成政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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