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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r一些離職前遇到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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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開始面試的時候談好都會是辦公室內的內勤工作,工作內容主要是以美編為主,同時也談好會有加班費,或是特休之類等勞工基本福利。
某天老闆告訴我,公司在外縣市有一家新開的實體店舖,那間店舖所在的位置有舉辦一場活動,要求我和我的家人一起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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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那天他需要載其他人過去,所以要我家人幫忙載我過去,而且要我的家人和我幫忙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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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當場和我母親談的,所以我母親就答應了,那天我去參加結束後。
幾乎每個禮拜老闆都要求我去外縣市幫忙店舖盤貨或是做一些雜事,每次都要當天來回,搞得我很晚回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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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我去問他通勤時間是否算加班費,他告訴我一切以勞基法為主,結果我在申請加班單的時候,他告訴我我們當初面試談是以加班時數補休的方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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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我完全不記得有這件事情,而且你給我的員工手冊上也是寫著加班以加班費計算,怎麼突然就變成補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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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了一個禮拜,老闆以我一個月請假三天太多為由把我資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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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離職前的某一天,我剛好遇到我的同事下班,她跟我說上個我的職位的員工也是遇到一直要外縣市通勤,以加班時數補休的方式計算所以離職的,哇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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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還有一些酷酷的事蹟,像是拍攝了橫的影片要我修成直的,要用影片的前一天才把東西拍好給我要我在家上字幕跟剪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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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不懂一些字是甚麼意思,以為我寫錯字,還得要我拿字典給他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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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我去加他女婿Line,問他女婿一些公司的事情(對方已離職
shabu1346
最近公司剛好遇到勞動部來輔導,現學現賣,現在勞基法有規定說,公司不能強迫員工只能補休,而是要員工選擇要補休或是加班費,這一點你就可以去搞他們了,會被罰二萬喔^^
再來就是出勤表,公司不知有沒有照勞基法規定每月製作,就算有的話,你可以主張時數不是實際的出勤日,是公司造假,然後公司又會被多罰二萬喔!!當然上述的二個條件是,你沒有簽署同意選擇補休,或是出勤表的時數是你確認無誤的字眼,才有可能去檢舉讓公司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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