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半昏
高雄男赴戶政求性別變更為女遭拒 二審廢棄發回 | 社會 | 中央社 CNA
高雄某男子赴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性別由男變女,不服戶政否准而興訟,一審判他敗訴。二審今天認為,是否符合變更性別登記的要件,原審未予調查審認,廢棄原判決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判決指出,戶政所開立一次告知單,以他未檢附國內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男性器官手術完成的診斷書,通知補正國內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男性器官手術完成的診斷書正本。戶政所以男子遲未依告知單補齊相關證明文件,於109年間做出否准申請的原處分。

最高行認為,遍觀戶籍法全部條文,並無關於性別是專指人的生理構造或染色體與荷爾蒙相關性別特徵,即所謂生理性別的規定,也未限制僅有生理性別於出生登記後發生變更,始得申請變更登記。
/
又一例雞雞性別女的判決了
這要修法吧幹
Terri
那我們就要要求「修法,將客觀的生理性別 定為 客觀的戶籍登記的性別」。

因為心理性別是「有使用 一個人的言行舉止&外貌打扮 有符合 人們對於性別的刻板印象&偏見」來做為心理性別的判定,所以「不應該被法律認定」為戶籍性別登記的依據。

一旦法律認定心理性別可以登記為戶籍性別,那就代表法律認定 人們的言行舉止&外貌打扮「必須符合社會對於性別的刻板印象&偏見」。
月半昏
出具生理性別診斷是基本要件吧!堅持
載入新的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