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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規記點新制上路 當心觸犯3大違規行為

倘若車主無駕照可供記點,則改記車輛違規紀錄一次;一年內記次達到三次,將會吊扣牌照二個月。另若歸責對象為非自然人的租用人,比如以公司或機關名義向租賃公司承租車輛,因為無法記點或記次,改處租用人罰鍰二至三倍。

值得注意的是,民眾收到罰單如非本人駕駛,請線上辦理歸責實際駕駛人,簡單來說,若是攔停舉發當場開單,違規人等於駕駛人,若是逕行舉發就可申請歸責實際駕駛人,這部分為科學儀器開出的罰單,比如超速、違停、闖紅燈等,違規人等於車主,但車主不是當時開車的人就可申請歸責。 另外,一年內記點達到六點,向監理機關申請自費道安講習,可以扣抵點數二點,一年內以申請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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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規記點新制 您被記點了嗎

立法院112年4月14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經交通部及內政部會銜發布自112年6月30日起實施交通違規記點新制。

記點新制調整為1年內違規記點達12點,吊扣駕照2個月;2年內吊扣駕照2次,再經記點則吊銷駕照。針對逕行舉發案件涉及記點條款(如:超速照像取締),以往因無法辦識駕駛人故不予記點,記點新制實施後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他人者,將直接對車主記點;如車主無駕照可供記點,則改記車輛違規紀錄1次;1年內記次達3次,吊扣牌照2個月,以強化記點制度。另如歸責對象為非自然人之租用人(如:以公司或機關名義向租賃公司承租車輛),因無法記點或記次,改處租用人罰鍰2~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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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或併排等11項違規臨停或停車;消防栓前停車、不依順行方向臨停;未打方向燈、手持行動電話駕車,會被記1點。車輛不停讓行人記3點;超速記1~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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