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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網友沉迷《鋼彈00》主角「剎那」卻告巴哈

根據判決書寫的「剎那亦非如原告所舉『VTuber』等可連結至特定具權利能力之個人操作者」
法盲噗主想問,那假設今天被告的對象是vtuber,會有什麼影響嗎
https://images.plurk.com/tQc40HDeM7GiTW3vKw0P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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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一般人應該都分得出(?)並不是被告的問題,但噗主單純好奇又法律小白癡,也不確定這種問題應該要問誰
pie8072
台灣目前沒判例還不知道,日本那邊有判決說是可以的,虛擬角色通常沒有人格權之類的問題
queen4321
什麼部分的影響?
結果一樣吧
lamb1384
pig5376
pie8072: 這是要判決什麼東西
snake2469
baboon9423
*更 後來才看到噗首連結 不過意見一樣
單看截圖這段這根本還不用扯到什麼人格權問題吧
自己看這段的想法雖然不確定對不對
這段是在說原告列出的被告根本不是人類也不是什麼團體
所以在當事人需得因法律行為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也就是判斷是否有作為當事人的能力的訴訟要件部分就擋掉了吧 根本沒辦法把他當成當事人(被告) 所以根本還沒進入實質的審理
如果是vtuber的話 如果vtuber的名字可以連結到特定有權利能力的自然人的話 個人覺得至少在當事人能力的層面應該就沒有問題 因為你就是告某個實際存在的人類
啊實質審理完全是另一回事
訴訟要件有過只代表可以開始審理這個訴訟 但跟後續會怎樣審理無關喔
baboon9423
不過個人感覺如果像噗首這個
就算當事人能力有過
好像也可以用濫訴相關那幾款擋掉啦 那也不用審
bunny7430
以新聞例子來說,虛擬人物根本不具備當事人適格性,所以法院直接裁定駁回。
那麼噗主想問VT是想問同樣的訴訟理由如果換成VT可否提訴嗎?
VT背後的人可以成為訴訟當事人,但是如果提起訴訟的理由跟新聞一樣的話被法院以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裁定駁回的可能性很高,因為自己沉迷VT這件事完全是一個自發性的行為,我想不到要用什麼理由認定成是侵權行為。
但我這是以你起訴理由跟新聞一樣這個前提,如果你有其他需要對VT起訴的理由,法院受不受理,跟實質審理能否勝訴都要依個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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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各路高手 噗主自己的疑問比較接近bunny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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