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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子佼 涉嫌強制猥褻等罪,臺北地檢署8/4召開偵查庭後,諭令黃子佼35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並核發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禁止黃子佼接觸、騷擾被害人及家屬。

為什麼黃子佼不用被 羈押

法科來解答
羈押:為了保證刑事偵查、審判、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而暫時拘禁被告。分為一般性羈押和預防性羈押。

一般性羈押 :被告(1)逃亡或可能逃亡;(2)可能串供、湮滅證據;或(3)涉嫌5年以上重罪,且可能逃亡或串供湮滅證據。

預防性羈押 :被告涉犯 容易再犯 的犯罪(例如強制性交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在程序期間可能再犯。

畢竟被告尚未有罪判決確定,羈押會嚴重侵害人身自由。因此如果被告無預防性羈押的情形,且採取替代手段(例如具保、限制住居)就可避免被告逃亡或串供湮滅證據,就不可以羈押被告。
上岸的本體眼鏡
謝謝法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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