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折群星-廣護薳志
這件事情其實有想到,若法規修改(我沒空在那邊查法條),未超過五百元以下的電子錢包,可不走公告就交給拾獲者使用,其實大概只卡到一件事情
前身是1280月票,之後是1200的TPASS

他錢包可以沒有錢,但他如果是月票,就代表如果在三十天內使用會代替他繼續使用,會有產生竊占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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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老實還是等期滿三十天後再去領吧~
最不產生爭議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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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驗而言,看起來有價值的一律送派出所準沒錯,麻煩歸麻煩,但不想自找麻煩
要嘛就當沒看見,要嘛就要做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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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如何判斷「是否價值五百元」,主要是以一般社會大眾認知為基礎,比如已使用過的日常用品、雨傘、文具用品、水壺、帽子、T恤、衣物等;至於證件、信用卡、記名票證等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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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撿過喝得爛醉如泥醉倒一旁的人的一包價值物(錢包,證件,貴重物),也撿過單單一張的信用卡躺在華中橋的人行道上

但都沒有收取過拾得物金
至於那個喝得爛醉如泥的錢包有將近快要一萬元的現金跟其他證件,趕著上班沒空理就先踢到角落去,下班回去拿出來才送派出所,然後就遇到匆忙衝到派出所報案的民眾,就他,揪著一天忐忑但看到了原封不動的整個包包,他運氣真的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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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拜託他,把要給我的錢留著捐出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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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撿到錢(電子錢包)大概還是老樣子,扣款後一部分換成現金捐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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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一般人容易撿到東西,大概是因為常走路吧(不會開車騎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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