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wanjuli
任何正常的民主國家的刑事案件的追訴分為《偵查、審理》二個階段,在偵查階段,只是調查《是否有誰可能涉及何種犯罪》,假如有,就起訴交由法院審理,除非經法院判決有罪,否則被告應該依無罪推定的原則,被推定為無罪。因此,在偵查階段至多只有犯罪嫌疑人而已,並沒真正的被告
正常的國家,刑事案件的偵查,原則是警察負責,檢察官只負責起訴、出庭,二者分工合作,不具有指揮關係,目的是為了避免濫權。台灣那個中國人的中華民國殖民統治體制讓檢察官獨占偵查權踐踏人權,檢察官擁有許多法官才有的權利【如強制被告,證人到庭、強制驗血、強制取尿;聲請搜索、監聽、羈押;核定交保及其金額…】,還能指揮警察。中國人體制的檢察官擁有《警察、檢察、法官》三位為一體的超級司法權力
中國人特務抓耙仔馬英九們發動二二八大屠殺的體制是山寨中國…蔡英文們竟然當成共識
taiwanjuli
**至今為止,刑事訴訟法中,檢察官依然有傳喚、拘提、通緝、限制出境及出海、暫行安置(第121條-1)、搜索和扣押(第122條)、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第93條-6)等強權處分權。自行制定「台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偵查庭管理要點」設偵查庭以審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強制處分權涉及行動自由的限制,理應遵循法官保留原則,縱使在緊急情況,也必須由法院進行事後審查**
從憲法及比較法的角度探討偵查庭的存廢--前大法官許玉秀
自由共和國》林孟皇/有感司改 讓檢察官走下偵查庭 - 自由評論網
【專欄】廢除全球獨創違法違憲的檢察官偵查庭
不容最高法院違法違憲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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