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細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4-2 本來就規範汽車駕駛要「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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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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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只是將未停讓行人 的罰鍰金額提高,一堆跳腳說到不會開車?

這好比要求員工加班,本來就該支付加班費。
結果爛草莓老闆說「付加班費,害他不知道怎麼經營?」

建議您多買幾支「🍗雞腿」,也許可以換到新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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