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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不會有任何讓人感到開心愉悅的要素]
https://www.dcard.tw/...
知名「夢想動畫」遭爆包庇性騷 創辦人林家齊:受害女工作績效不佳
這波"性騷擾反省運動"(*1)終於擴及到了台灣影視業。
由於自己是業內人同時也知道文中的當事人們,有些從側面觀察到的東西,讓我覺得自己也該來說些話

*1: 因為metoo這個tag在國外已經有太多輿論上的印象汙染,
譬如有些群眾看到這個字已經會膝反射講自助餐或"人人自危"這般喪失思考能力的嘲諷,
兼之台灣這個對性騷擾風氣反省的起源與脈絡和西方完全不同,
所以我並不想用這個tag來描述此次如星火燎原般延燒開來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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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聊的話題範圍並不限於此單一事件,而是比較廣泛性的;
另外我想講的話主要是想對同業的女性講,同時也有些比較嚴厲的部分
像是"如果我遇到了這件事"以及"在我旁邊的人遇到了這件事",
站在不同的位置,要有什麼樣的「心理準備」等等
字多枯燥,但這種事情本來就不該有娛樂性,故如此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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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先從比較簡單的開始。
文中的案發公司,目前對外炮火一致,
那就是極力貶低受害者L的"工作能力"、"私德",
讓普遍鄉愿的台灣民眾相信"受害者L是罪有應得"、
"受害者L也有錯"
"受害者L挾怨報復"等,
以達成該公司在輿論上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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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這個做法有多少效力未可知,但在維護公司形象上,
這做法非常有用,特別是對健忘的台灣吃瓜群眾來說

一個人犯了什麼錯,就該用針對這個錯誤的處罰來應對,
這是法治社會的根本之一。

更不用說實際上L的工作能力或私德並沒有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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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緣際會,過去我跟L曾共事過近一年的時間
雖然分屬不同部門,但L在工作上使用的技能、對工作流程的掌握度來說,
都是屬於能力中上、知道事情該如何執行的人。

那為什麼L還會輾轉換了這麼多間公司呢?
事情總不會是空穴來風吧?

要解釋這點,
且讓我向不熟悉台灣影視後製業/廣告業/影視娛樂業的人介紹一下本行業的特性--
低薪與超時工作 (這個特性在全世界皆然,只差在有沒有給足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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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文中的案發公司為例,
在分類上,他們是屬於所謂的"後製公司/後期公司"、"動畫製作公司",
在影視產業鏈中屬於比較末段的位置,
這類型的公司除非有辦法生出自己的IP賺錢
(例如像是$ony影業,除了幫漫威電影作作特效之外,也有自己的蜘蛛人動畫IP當金雞母)

否則這種後期公司,
都是"幫別人的IP、產品做影片",賺的都是"按工計價的代工酬勞"
也就是「影視代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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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由於
a. 全球影視代工業競爭激烈 (印度、中國、東南亞等地盛產廉價勞工)
b. 台灣影視業本身積弱不振、收入有限

因此在台灣,這種影視代工業公司,
大部分都是靠用殺到見骨的成本價在拚接案數、搶案源,來維持公司的營運。
而一旦用了這種策略,公司勢必要從別的地方壓低成本--
也就是說,所有的影視代工業公司,都有讓員工超時工作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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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有的會有不明文規定(要加班超過多少時間後才能申請加班)、
有的還會假造上下班打卡紀錄,
被離職員工投訴到勞工局而收到警告的公司也所在多有。
(不只影視業,台灣的眾多行業都有這個共業,只不過影視業的超時加班,
已經是慣性的程度,有些公司甚至有每日平均工時十二小時的狀況(非文中案發公司))

在這樣低薪又長時間加班的環境預設下,
"任勞任怨"(換個說法又稱做"奴性")自然就成了這行業老闆們喜愛的人格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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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題回到這起事件中的L,
以我對L的觀察,公允來說,
L是屬於較不能對工作時間妥協、也不喜歡做無用工的人,
另外她也不喜歡在職場上做太多無謂社交,
是傾向"工作時就認真工作不做其他事,該下班就下班"的工作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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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假如上級常態性給予不合常理、超出八小時工時能處理的工作量、
又或者案子的業主頻繁提出修改意見並且前後反覆,
不光是L,絕大多數的人都會"非常有情緒",
只是L比較容易在表情上顯露出來。

然而,L在職場上從沒有情緒化舉止(不飆粗口、不大小聲、沒有奇怪的肢體動作),
她唯一做不夠好的,
就是不擅長管理五官表情,以及不接受每天加班罷了(尤其是還沒加班費拿的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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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順便勸告所有想進台灣影視代工業的女性,
這行業在今時今日依然是標準的3K工作--
汚い,工作中可能有對女性毫無尊重的噁男前輩
危険,傷肝傷身又傷心
きつい,案子又累又常常沒有成就感

入行前請謹慎思量,
依然在業內的,可以好好思考下自己的未來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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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當然還是有正常的影視製作公司,但僧多粥少,
而且那些公司往往人員流動率極低。
反過來說,如果你看到有公司三不五時就在招人,
那可能就是一個危險的訊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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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為什麼案發公司如此包庇縱容加害人? 毫無天理可言!」
因為這是人類社會的事情,自然無關天理,
而公司的行為背後,也有它的考量道理。

在這事件的稍早之前,有另一間製作公司同樣爆出"已婚男性主管性騷擾女員工",
而那間公司快刀斬亂麻、立刻將那名男主管革職。

同樣是性騷擾案件,這兩起事件差在哪裡?

差在
a. 公司的職場氛圍(職員之間的上下階級關係穩固與否)
b. 上層(老闆)對於損益的衡量
c. 性騷擾證據的紮實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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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本起案件中的加害人A,與另一個公司中被fire的男主管,
兩人最大的差異就在他們的業界資歷。
A在業界資歷非常久、加上技術純熟,
在這個以年資論輩分、按實力秤斤兩的業界裡,
A這種人往往都會被敬畏三分
而A當然也跟一群與他合作良好、資歷同樣較深的男性夥伴們成為了好戰友團隊(有些人還跟他"臭味相投")
有這群前輩們組成的上層階級,
可想而知該公司的上下級關係有多僵固
(有實力又道德觀端正的大神,早就都出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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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由於A非常擅長"在有限的時間裡給出顧客能接受的成品"
在台灣這個"只要有點能力都會選擇去國外發展"的業界來說,
A在某種程度上確實有它的價值在
對於老闆來說,
這是一個不可多得的"生財設備",要找一個能替代的人,何其困難
除非有什麼"能造成老闆更大損失的可能性",
否則老闆選擇保住生財工具便是猶如重力一般,自然的選擇。
而台灣影視代工業很小,人數超過50人的公司用兩支手都數的完,
更不用說案發公司老闆在業界的話語權非常大,
儘管以全部產業來看,台灣影視代工業整體的產值佔比非常渺小,但以當社比來看,案發公司也已經算是"大到不能倒"的公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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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由於性騷擾行為往往都是突發性、行為時間短暫、
難以提前防備也不容易有旁觀證人。
物證蒐集困難,而在實務上,人證雖然可以使用,
但在法庭上就會變成正反雙方的人證攻防,
在人證都自由心證的狀況下,
人證的"數量"跟"發言(編故事)的縝密程度"及"大眾觀感"都會影響到最終結果
無關乎事實與真理,只要沒有決定性物證,性騷擾案件就是在比邏輯縝密度的人證說故事大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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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三項abc要件,放在所有產業都行的通(階級、損益、證據)。
性騷擾案件能否成立的本質,
很遺憾地,我必須說,這一切無關天理、無關正義,
而是在這個權力角力中,有沒有做好準備
也就是我接著要說的第三大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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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性騷擾的罰則非常輕
性騷擾防治法-編章節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受害者能得到的賠償也很有限,
對律師來說,這並不是什麼juicy的案子,吃力不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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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本案為例,物證沒有,潛在的人證不少(已離職跟在職員工們)
這些人之中,又以同樣受害過的女性有更特殊的定位。

「受過了一次傷,不想要再受二次傷害。」
「趕快離職眼不見為淨就好。」
「那些舉止雖然不太舒服,但忍一下就好了。」

職場的權勢性騷擾加害者往往是慣犯,受害人不只一位,
然而他之所以能這樣肆意妄為,也是因為環境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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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如我前面所述,
這間公司"大到不能倒",
老闆的影響力在業界裡是數一數二,
有多少人願意以自己在這行業的職涯為賭注,作為證人出面呢?
又有多少人(在職員工),開始擔心萬一公司真的被影響,
營運發生了問題,自己的未來該怎麼辦呢?
這就是所謂的結構性問題,一環銜一環、牽涉無數人的利益,
而這些利益,在"帳面數字上",是超過那些罰則跟賠償的。

如果受害者哭完、罵完、訴苦完,這件事就這樣結束,

那這件事就真的這麼"算了"。

畢竟你也在心裡像那個老闆一樣, "衡量過自己的損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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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句話並沒有責怪的意思
(假如聽起來像在責怪,那一定是你心中還沒死去的道德感在說話)

但假如,遇上了一個起風的時刻,
像是這次的契機,
有受害者站了出來,並且還被公司先告上法院,
同樣是受害者的其中一人,
會不會願意一起做為證人,彼此支持呢?

而做為在性騷擾事件裡的旁觀者,
能做到的最好的事,就是在受害者需要人證的時候,不要遲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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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能既希望正義存在,又從"堅持正義"這件事情上逃避。
你必須要先相信,
做正確的事情不會受罰。
並且在成功的案例不斷累加之後,
才能好不容易在社會營造出一個風氣:
「這才是正確的做法。」

至少當風吹起的時候,請堅持一把;
一旦錯過,機會難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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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不要再相信性平課程可以改善職場環境,
很多公司被勞工局上了好幾次課,還是讓員工超時加班。
只有真正的「損失」可以讓老闆轉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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