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豔陽
她已超過該執行的490萬元,依《民法》中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以繼承的37多萬元價值來看,18年來已償還648多萬元等於17.1倍左右,超過的債務應不存在,指控銀行主張高額利息,不斷扣押她的薪資,明顯違背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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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她的指控,判決書指出,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反駁,強制執行的490萬8226元,按合約載定年息9%計算,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10%,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加20%計付違約金。依照公式計算,劉女每月應償還金額實為3萬2988元,但強制扣薪額度僅達劉女月薪3分之1,每月還款僅1萬9675元至2萬7203元不等,尚不足清償每月之利息,故本金尚無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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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決指出,「劉女1985年北上求學,1989年畢業,1991年結婚後,便定居台北市,其父親則終生未離開嘉義,且劉女父親2002年過世,銀行端2005年才提強制執行,劉女對父親遺留債務跟本無從知悉,」再者,劉父的財產仍有其他繼承人,若37萬元遺產僅有劉女繼承,至多就是37萬3610元範圍內負清償責任,但劉女已償還638萬9949元,早已遠超過遺產總額。

因此,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之3條第4項規定,法院判劉女勝訴,490萬8226萬債權不存在,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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