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ro
結果這次是鴕鳥大學的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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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江大學教師帶社課,竟然把高中學生拖出教室嗆「我比你們教官官階大」,最終被法院判拘役 50 天!臺灣青年民主協會前年十二月接獲一位新北竹圍高中高二范同學(化名)反映,淡江大學外交與國際關係學系全英語學士班兼任教師陳奕帆擔任攝影社指導老師時,因不滿其在 IG 限時動態上發對社團的評論,不僅在全社面前嗆聲「去找你們教官過來,看看他官階有沒有比我大,我一顆星星啦」。在一陣辱罵後,陳師直接將徒手將該生拖出教室,造成該位學生「雙側上臂挫傷、左肩挫傷、左後腰挫傷」,也讓學生身心受到相當大的打擊。
Hey Man BOT
掰噗~
(brokenheart)
miro
這種可以告傷害罪了吧?
w2w2w2
可以告傷害罪或強制罪,這兩個都是告訴乃論的罪,讓法官選擇來判,應該會取法定刑責較重的傷害罪,不過實務上這兩個刑責判得很相近。猜測學生選擇強制罪提告,法官判50天,傷害罪通常是兩個月,就15萬或18萬繳給國庫的選擇。
miro
剛看一下傷害罪也會判拘役啊 對付這種人不就是要告到底讓他背前科還要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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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2w2w2
強制罪也可能判拘役啊,跟傷害罪一樣都可以易科罰金,刑事前科記錄都存在,學生都可以再追加民事求償。新聞只寫判拘役50天,查了一下,是用強制(妨害自由)罪判拘役5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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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10 號刑事判決
w2w2w2
用陳奕帆去查法院判決書,嗯~記錄很精彩。光淡水轄區的士林地院就好幾宗訴訟外加支付命令。
秘密客
有刑事紀錄的話,很多學校都有規定不得聘用擔任社團指導老師,至於民事的話倒是不會怎樣
miro
這種惡劣的傢伙根本就該在教育界列入黑名單吧
miro
欸 結果不是傷害罪也不是強制罪 是妨礙自由的刑事判決確定 但不用抓去關
w2w2w2
刑法§304妨害自由是俗稱,正式的用法是強制罪,判決書主文也是用強制罪判拘役50天,法官還對陳嫌不錯,用一千元折抵/日,等於只要繳5萬給國家。至於民事判決,那大概要4-6月才會出來。
§ 𝕰𝖒𝖕𝖊𝖗𝖔𝖗 §
這種老師不適任吧?
胡不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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