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HARATW(台灣國)
非常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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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覺得受到侵害,卻不向丈夫提離婚或賠償。只向第三女方提告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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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丈夫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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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表示妻子對丈夫的行為,根本沒有受害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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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除非妻子跟丈夫離婚與提告,列為共同加害人。否則,這是一個仙人跳的法律,滿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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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想像嗎?在出軌的過程中,丈夫都是主謀,預謀,整個戲都他演他編的,結果,居然可以變成跟妻子的證人,然後無事全身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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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妻子勝訴,拿到賠償金,變成夫妻共同財產,可以拿去享樂,真的很扯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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