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純潔荷蘭寶の阿嬤@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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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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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規定,有同條第 1 項規定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其中但書規定限制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原則上與憲法第 22 條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惟其規定不分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而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 2 年內,依本判決意旨妥適修正之。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就此等個案,應依本判決意旨裁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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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由 蔡明誠 大法官主筆,並有:
🟩 黃虹霞大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
🟩 黃瑞明大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
🟩 詹森林大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
🟧 吳陳鐶大法官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
🟥 楊惠欽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

有責配偶不得訴請離婚 大法官宣告「部分違憲」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限制有責配偶訴請離婚部分違憲 2年內須修法 | 社會 | 中央社 C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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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者 The Reporter on Facebook

「【「有責配偶」釋憲結果出爐:除例外狀況原則合憲,做錯事的配偶不能片面離婚,並建議修法務實改善離婚後的配套措施】

大法官於今(24)日下午做成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民法》1052條第2項但書的『有責配偶不得訴請離婚』原則上合憲,在保護婚姻忠誠的精神下,大法官否定片面離婚的自由;但考量『家家有本難唸的經』,此規定全面排除單方有責者請求離婚的可能性,恐對個案『過苛』,部分違憲,法官可視情況准予例外,並要求相關機關於2年內修法。

當婚姻走至盡頭,夫妻雙方無法心平氣和『兩願離婚』,或只有一方想離、另一方不願離,就必須上法院,由法官裁判──占所有離婚配偶5.82%(2021年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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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沒做壞事』才可以訴請離婚的規定,卻造成雙方互相舉證對方在婚姻中的過失,如家暴、外遇等;在2006年經最高法院在95年度第五次民事庭會議進一步解釋,如果婚姻破裂,雙方都需負擔部分責任,法官就得比較責任輕重,只允許『犯錯較少』的一方請求離婚,造成離婚官司長年演變成『說壞話比賽』。

■大法官:限定『唯一有責配偶』才不得訴請離婚、法官應視個案給予例外

今日憲法法庭作出裁決,修正了最高法院的解釋。大法官認為,只有『唯一需要為婚姻破裂負責的一方』,才不能請求離婚,未來若遇到雙方都需要為婚姻破裂負責的情況,不論責任孰輕孰重,雙方都應能透過司法訴訟請求離婚。以目前司法實務而言,多數離婚官司中,雙方都能互相列舉對方的過失,故大法官此次宣判也等於實質鬆綁離婚必須互比『誰比較壞』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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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許宗力宣示,『有責配偶不得訴請離婚』的規定與《憲法》第22條保障的婚姻自由『尚無違背』,原則上合憲;但判決理由第39段強調:『婚姻瀕臨破綻形成之原因,通常係日積月累而成,其成因及可歸責程度亦有多端』,若不考量個案處境,一律剝奪其中一方離婚的機會,過於苛刻,有違憲之虞。

對於如何個案判斷,大法官給出兩項標準,一是應該判斷造成離婚的重大理由,是否已經持續一段時間;二是應該考量,剝奪離婚機會是否已經對個案構成『過苛』情況,要求立法機關就此2年內修法。其中,黃虹霞大法官於協同意見書表示,判斷標準應該不只看單方處境、更要綜合判斷離婚對雙方、未成年子女的影響;黃瑞明大法官則建議應考量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離婚後的財務分配與情感上的因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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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也建議相關機關應該參考外國立法經驗,包括以分居事實作為判斷標準、設苛酷條款,如果離婚會讓未成年子女和另一方陷入困境,法院可不准離婚、補強保障未成年子女的配套措施,亦可以修法明文規定,若有責配偶請求離婚,另一方配偶可以請求更多的夫妻剩餘財產、贍養費、更高比例的子女扶養費、加重的離婚損害賠償。

■聲請釋憲法官:減少孩子目睹父母成為法院認證的『壞人』的傷害,肯定大法官考量未成年子女利益

此案緣於2021年,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庭法官朱政坤、高姓、方姓民眾,以《民法》1052條第2項但書違反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等權利,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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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政坤接受《報導者》訪問,表示在聲請釋憲前暫停了8、9件離婚案件的審理,都是一方想離、一方不想離的情況。他觀察,不想離婚的一方,有的是因經濟考量,即便遭家暴也不願離婚;有的則是因為有未成年子女;也有因個人價值觀,認為『我沒做錯事為何要離?』、『生是某家人,死是某家鬼』等,但共通點都是雙方已全無婚姻的實質生活,到法庭都是咒罵;而家事法庭傳喚子女當作證人是常態,他見證孩子在過程中看到父母一方成為被法院認證的『壞人』,甚至覺得是不是自己的證言造成父母離婚,飽受傷害。

朱政坤表示,此次大法官宣判,有機會減少離婚雙方需要在法庭上互比過失的窘況,也要求立法者要加以檢討對個案『過苛』的情形,他認為已經充分考慮雙方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尊重立法機關的立法形成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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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團:婚姻自由應奠基於經濟保障 籲修民法改善 | 生活 | 中央社 CNA

「婦女新知基金會今天表示,國家應給予婚姻中經濟弱勢方更周全的經濟安全保障,避免他們在離婚後頓失依靠陷入貧窮,才是保障所有人婚姻自由的根本關鍵,籲盡速修民法改善。

民法規定,婚姻破綻責任重者不准訴求離婚,有民眾及法官認為限制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及違反比例、平等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判決部分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的意旨不符,須2年內修法。

婦女新知基金會法律部主任戴靖芸今天接受媒體採訪表示,在大法官見解中最後提到的『為關照離婚後無責或弱勢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生活保障,亦應有周全之配套措施』,才是保障所有人婚姻自由的關鍵,但這部分卻沒有拘束效力,僅是建議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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