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酷兒理論是戀童癖的學術理由。從根本上講,它認為打破性界限是解放的關鍵,而造成的唯一傷害是如何描述行為。 我的意思是那裡會出什麼問題? 下面是我的木馬獨角獸系列: 2. “性暴力和虐待兒童對福柯來說是‘極其平庸的’。他將金錢的捐贈描述為在行為之後購買了孩子的同意,從而改變了事件的現實”。 3.“魯賓主張將虐待兒童的圖像合法化”。她聲稱戀童癖是一種受壓迫的性行為...... 4.“Califia 不僅知道而且很興奮她/他的作品將在歐洲戀童癖期刊上發表”。 5. '除了反對對家庭內部兒童性虐待的法律限制外,巴特勒聲稱反對亂倫的法律會產生亂倫和對兒童進行性虐待的願望'。」 Dr EM on Twitter
原來台灣的彩虹旗跟原本的彩虹旗是不一樣的
台灣的彩虹旗意義
紅色:性愛 – 廢除惡法,性權就是人權
橙色:力量 – 集體展現,我們就是力量
黃色:希望 – 勇往直前,打造希望種子
綠色:自然 – 看見差異,自然展現本性
藍色:自由 – 自主多元,解放身體自由
紫色:藝術 – 活出自我,創造繽紛藝術
性權就是人權是啥小,難怪會跟戀童掛勾,主張兒童有性慾,原來性權是代表跟兒童打炮的性權啊! 噁噁噁噁噁噁噁噁噁噁噁噁 彩虹旗不是你以為的彩虹旗 LGBTQ 跨性別
六色彩虹旗的意義
紅 (Life) = 生命
橙 (Healing) = 療癒
黃 (Sunlight) = 陽光
緑 (Nature) = 自然
藍 (Harmony、Serenity) = 和諧、寧靜
紫羅蘭 (Spirit) = 精神
你們知道紅色是什麼意思嗎之前這件事在河道有紅一陣子~~大家才知道那個彩虹是什麼意思
一般人:不要碰未成年很難嗎?
「所以我現在是恐同極右護家盟」
「那我就是出櫃極右護家盟」
「出櫃極右護家盟是甚麼鬼?」
「喵的就出櫃了啊,現在回櫃子來得及嗎?我不想跟那些變態劃在一起。」
2015第13屆同遊主題,內文寫年長同志但是主題是年齡不設限唷
2022高雄同遊 無體之愛
要把自己的身體界線模糊掉、共享疼痛和幸福
一、從事性交易。 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他用這招激戰6少女!偷拍性愛片還誘10歲女拍裸照 下場超慘
一、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信、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二、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三、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係指下列行為之一: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三、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四、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
本條例所稱被害人,係指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
至少看清就好。
所以他們有種就在口號上講清楚是什麼法啊,看多少人會馬上跳車。
但我們最後也沒有人覺得該廢除性剝削條例啦,這條的存在還是有保障到一些未成年人的
離未成年遠一點
約炮資訊是不能用專用app嗎?
想幹未成年人不是人權,喜歡的對象未成年就等到未成年
如果是考慮到恐怖未成年自己跑出來騙炮吉人,那就是看有沒有不知情的空間跟約炮平台能不能提供更完善服務保戶用戶
推特也不是約炮平台阿
現在猴痘除了安靜只能安靜。
真的要幫他們好好宣傳一下。
那肛異男的男人總該是甲了吧
下面通常會接著講女人不跟我打炮是女權過高侵犯我的(打炮)人權
我相信猴痘傳起來後還是一樣的話術。
印象中代孕是有標註不孕症夫妻
我到底還要看一堆男敗類整天拿嬰幼兒說嘴到幾時
2013/2月起在世新、2013同遊出現此標語
代孕沒看到有沒有支持
滿足道德感的詞婦女新知董監事 幾個有名的在上面哦!
現在都覺得老一輩的看法也沒不好
每天都要學習不要被gaslight+情勒
同志大遊行十幾萬人參加,但最後公投輸成那樣耶。
其實台灣人本質還是很保守的吧?知道台灣彩虹旗紅色是什麼意思,應該會有超多人跳車。
不能都不選嗎?還真不能不選,因為只要你不護屌那就一定是護家盟
上面的人讓自己獲得可以玩幼幼的環境
反正都是底邊 性少數本來就不被在乎燒掉了也沒什麼
卻死於愛滋病
「1.酷兒理論是戀童癖的學術理由。從根本上講,它認為打破性界限是解放的關鍵,而造成的唯一傷害是如何描述行為。
我的意思是那裡會出什麼問題?
下面是我的木馬獨角獸系列:
2. “性暴力和虐待兒童對福柯來說是‘極其平庸的’。他將金錢的捐贈描述為在行為之後購買了孩子的同意,從而改變了事件的現實”。
3.“魯賓主張將虐待兒童的圖像合法化”。她聲稱戀童癖是一種受壓迫的性行為......
4.“Califia 不僅知道而且很興奮她/他的作品將在歐洲戀童癖期刊上發表”。
5. '除了反對對家庭內部兒童性虐待的法律限制外,巴特勒聲稱反對亂倫的法律會產生亂倫和對兒童進行性虐待的願望'。」
Dr EM on Twitter
擺明就是要來屠殺人類文明還裝清高呢
這樣說出去才不會被人白眼
我原本也以為是國外版本
但為什麼噗主要把性權和未成年掛鉤?
我也不是法學專精但應該有其他法條可以規範同志社運吧
我實在不好說小朋友有沒有必要堤防一下同性戀了
以及我先暫時不把所有同志都假設為戀童癖,假定他們提出的改革真的都是出於為同志爭取權益,而不是為了煉銅,假裝自己是同志,用假的身份搞社運
如果你覺得這是問題,那我覺得你可以去和同志社運的創辦或主辦人討論和建議,跟他們說他們2018提出來的東西在同婚通過的現在已經過時了,該修正了
包括性權跟代孕
你說呢?
很龐大,但有討論空間,然後配套的避孕教育跟基礎性教育、對準父母的教育都要做
我真心認為生孩子要考試有資格證才能生現在跳腳說自己當初支持錯了的應該也沒去認真看兒童及青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管性剝削的又不只第40條,以為拿掉第40條就可以侵犯未成年是不是傻呆,法條才50幾條去看一下好嗎沒有很多
我們主張廢除箝制自主性愛、違反人權的三大惡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0 條、《兒童及青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40 條、《刑法》第 235 條。不再以偽稱的「妨害善良風俗」、「保護兒童及青少年」、「掃除猥褻」之名,濫行反人性、違憲、侵犯人權之實,讓性多樣社群 LGBTIQA+ 的性或愛不再被汙名,不再生活於惡法壓迫的恐懼之中。』
會發現第四章超多其他手段可以保護未成年的
不要讓整個討論串變廉價
怎麼又變回拿掉40條又不會怎樣了 XD
尤其是兩小無差徹底除罪,但我們都知道除罪之後會是什麼鬼得性,早聽過不少女性在年幼時,就被比自己年長卻不滿18的男性親戚家人侵犯,除罪後通通都是你情我願喔
請問bbq1000是不是支持性交易合法化
到底是多想誘姦未成年?
順帶一提,不才在下因為曾經參加國考,正好手邊有六法全書,同時因為關注地獄直通車的跨運,早在去年就得知這荒謬玩意兒,並閱讀了相關法條,謝謝指教啊~
那是不是反滲透法不利於宣傳統戰價值就要主張廢除
(想不到別的比喻了
不就愛賭
之前看到有人分享朋友的故事:
「我有朋友A19歲跟一個17歲的B約出來 B見面之後一直要A幫他拍一些照這樣
後來對方抓著這點告A 索償50萬的樣子 B那邊只要在法院上採取自己受害很嚴重的說詞A幾乎沒有辦法開脫」
只是約見面拍照為啥要被告呢?到底拍了什麼鬼照片才會被告呢?總不會你跟未成年約吃餐廳打卡拍美食照就被告吧
推薦搜索這個ID的發言跟反駁
三次元真的拜託不要幹這種噁心事
不配當人
某新聞裡的垃圾:兩歲小女孩被我猥褻時又沒有說不!!人家真的不要面對大人的體能可以反抗?
怕風險就想辦法找個固定的伴,找不到就別約,法律沒保障人都該有砲可打
不管怎麼樣就是想跟活人澀澀,那就風險自負
沒有需求的話,有再多的惡魔未成年也只能玩空氣
連環團也是
拒術者如果希望能夠宣傳他們的理想那我也覺得他們會想爭取是很自然的事情
不過先說了我對於拒術人士還沒有很支持,因為他們還沒有提出足夠的配套方案,而他們的訴求會影響到太多層面的社會安全,至於這個部分我覺得又不能和煉銅放在一起談,要拆項討論。同志追求婚姻我覺得不影響我的生活所以支持,拒術人士我覺得會侵犯到女性私密空間所以反對;煉銅我覺得都不可,或者說不尊重他人意願的行為我都不同意,今天不論身分為何不顧他人隨意曬屌照我都覺得NG,除非具有教育意義;曬屌照是為了讓未成年有保護自己不被性剝削的能力這樣可以接受,但如果是為了侵犯未成年而曬屌照就不行。你問我為什麼拒術一定要拿到這項權力我也只能用推測的,我又不是拒術人士,也不能理解讓未成年對於自我身體與性別的認識更混亂算是良好的教育
為什麼要假設我贊同大人與未成年人性交易
我是認為如果第四十條會影響到教育就該調整
但不接受未成年性交
"等等,所以他被賣的原因是啥?"
我也很困惑為什麼你會以如果我被迫賣身為前提而不是我心甘情願去賣身
如果你是想說你的表達能力不夠好,那你送出前再多三思一下
我剛剛看到也爆笑,心想都預設自己被迫賣身了怎麼又變成自願賣身呢
我懷疑有名的老二先生混進來了而我是覺得,針對2018提出的訴求如果覺得有必要修改,應該讓同志圈的人理解
如果他們已經知道大家反對而他們還是繼續堅持的話那我也會說同志不OK,時事如果漏掉的話請指正
性少數的何種行為特徵會觸犯第四十條?
不管合不合法,自願去賣的人數都肯定不夠應付需求,那麼只要讓對方「被自願」不就好了?所以這樣有沒有被迫賣身的問題?
『她自己為了還債/生活自願的啊』……這種話真的不是只存在戲劇裡的臺詞啊
到底對嫖客那麼好是幹嘛XD
而且被綁去賣還能跟對方說放心性交易合法化的法條能保障你呢所以當事人的意志要用何種手段去確認?
確認的正確率要到什麼標準才能判斷?
誰能保證當事人的意志?
這三條問題也同樣適用於跨性別手術、N號房等等問題
《兒童及青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40 條:
一、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信、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請告訴我性少數的何種行為特徵會觸犯第四十條的哪些條文。
去查查看被判刑第40條的是哪些人^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