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倍速@冬馬黨中央政治局常委
我國參考德國統一前基本法(憲法)的設計,使國家主權的範圍及於全部領土與人民,而中華民國以民主方式選出的政府,只能對自由地區行使統治權,不及於大陸地區,這種分裂國家的設計,對於統治權實際行使範圍,當然會有不少模糊地帶,過去法界對於刑法第七條「國境」的解釋,對於兩岸「走私」的界定等,都做過審慎的衡量,甚至大法官還對兩岸政府協定是不是國際條約(釋三二九)、政府在大陸時期發行國庫債券的清償問題(釋四七五)等都字斟句酌做成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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