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糖覆盆莓.花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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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石校長是否真的不懂。把所有細節攤開看,阿聆和眾女生承諾的是A,而校方和攝製隊也一直讓她們相信自己承諾了A,但最後校方和攝製隊圖窮匕見,才表明真正要做的是B,還振振有詞說「合約」寫明可以做B,究竟是誰沒有「守信用、守承諾」呢?

如果英華校方希望向大眾傳遞「正面」訊息,希望他們懸崖勒馬,盡教育工作者應有之責,講出真相,承擔責任,保護學生。要講好學校故事,萬勿不擇手段,否則只會遺臭萬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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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天《明周文化》刊出的萬言書中,其實公開了那份傳說中的「合約」,簽署日期為2012年4月17日,只有短短半頁,上半截是家長填寫姓名,表示同意女兒參與拍攝,下半截才是「戲肉」,原文如下:

「本人明白此紀錄片之版權乃屬英華女學校所有,並同意英華女學校可按需要以任何現有或將來發明之方式在本港或香港以外其他地方使用在此同意書下所製成的紀錄片、其衍生或產生的產品或其任何部份,並作出版、放映、廣播、公開展示或分發之用途,本人絕對允許英華女學校進行上述活動。日後如此紀錄片計劃有任何經濟收益,本人明白此等收益將全數撥入英華女學校重建基金。」

大家都識字吧,請問哪一句話像張導所說,是「保障這些女仔」呢?校方和導演不是最近才有公映打算,你看上述內容,根本一開始就計劃(或至少不排除)公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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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為免小女孩得悉後打退堂鼓,這群成年人才有默契地含糊其辭,告訴她們片子只在校內播放。

以我對法律的皮毛了解,也不明白這份簡陋的學校通告,為什麼一下子變成張導口中的「合約」。向法律界朋友求教,得到的答覆是:《明周文化》所公開的文件只是同意書,不是合約。

友人說,「若是合約,該有立約雙方簽署,兼至少要有『約因(consideration)』,普通人講法可稱之爲『代價』,即甲方向乙方付出什麼作代價,令乙方去做或者不做某些事」,而在這份同意書上,英華女學校及導演都沒有向女生及家長付出任何代價,不符「合約」定義。

友人補充,如果只是同意書,當事人有權隨時撤銷;至於撤回同意後,校方或片主有沒有權繼續使用該片,就是另一法律問題——原則上,原告人只能禁制她的戲份,無權申請禁映整部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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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處理此一技術問題,牽涉花很多錢剪走原告人戲份,法官為了平衡各方利益,未必願意批出臨時禁制令;就算法庭願意批臨時禁制令,絕大機會要原告人提供一個大數目金額的保證金,保障片主因該片不能如期上映(或要剪片)而受到的損失。』

『就算沒有法律專業知識,憑常理也明白,中一生根本很難充分理解自己「同意」什麼、這「賣身契」在法律上有何約束力,而事隔十年,校方竟用這份一面倒保障片方校方權益的「同意書」逼迫學生就範,導演又偷換概念把它稱為「合約」,道義上說得通嗎?』
張文軟
看到新聞指這位導演當初去美國拍秋天的童話時因為季節不合用油漆把綠葉噴成紅葉被美國政府告,在法庭上還大言不慚覺得沒有問題……怎麼可以這麼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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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軟 : 看來就是把藝術大於一切又不懂尊重為何物的人。真是大開眼界。
不過也感謝她,給全香港上一課傳媒倫理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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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 文科生 on Facebook

『當你個consent係involve以下兩種情況時,社會就會對你有更高嘅要求(Regardless of你個project有幾困難同幾複雜)
1. 未成年小孩或青少年(Minor)
2. 當事人對具權力者間存在系統性的信任

(1)self explanatory就唔講太多,因為未成年小孩對好多自身權益同埋個project嘅理解、背後涉及嘅法律程序同相關知識都相當缺乏。所以去consent未成年人時係需要有更多嘅要求,視乎Minor嘅歲數,好多時唔可以淨係consent父母,而同時要了解個小孩有無capacity同意願。
(2)嘅例子有醫生同病人、老師同學生、社工同客戶、警察/消防員/救護員同市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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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好多時候呢種工種都係inherently係佢嘅領域嘅權威人士以及擁有一定程度嘅社會地位,而過去幾百年文明嘅發展令呢d行業存在系統性嘅信任。當個當事人去搵佢地尋求協助時,inherently就會相信對方嘅意見,會想去跟隨對方嘅建議去做,較少會去質疑或者拒絕。
......
如果你唔能夠理解老師同學生存在系統性嘅信用、兩者權者分配唔平衡以及好多時學生會因此受聽於老師或學校而唔識得反抗或拒絕嘅話,你係唔會明點解社會期望老師同校方要行多好多步去確保女孩們係整個紀錄片嘅過程中係comfortable and voluntary。呢個對老師要行多步嘅expectation係避免學生(特別係未成年學生)因為系統性嘅權力不平衡而被系統壓迫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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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部紀錄片的戲外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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