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riko1003
111-3501-35
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行為以登記為要件。關於不動產物權行為,不動產物權行為以登記為公示手段;不動產物權行為應以書面為之;不動產物權行為不以交付不動產為要件
掰噗~
你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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