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30-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30 條
1) 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候選人於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票日前死亡者,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該選舉區停止該項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

2) 其他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票日前,因候選人死亡,致該選舉區之候選人數未超過或不足該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時,應即公告停止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
🌊青~🐈
https://images.plurk.com/6ZYwXA8RrXuBbkSb8Ekybv.jpg
載入新的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