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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講座是創作的智慧財產權
動畫製作與智慧財產權共同創作及配樂授權實例解析
主講:黃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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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費年年月月好不容易把動畫做完,卻被告知這作品不是你的,該怎麼辦?
自己創作了幾個可愛的人物角色,被拿去拍成動畫以後,這些角色是否還可以自己拿去製作成周邊?
如果邀請了配音員、或者使用了演員?
真希望冬天快點結束
請問這個還能回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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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希望冬天快點結束 : 應該可以喔,我昨天就看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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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插畫歸類為語文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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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畫來說一定得先掌握美術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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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樂著作=音樂著作+錄音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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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員著作=配音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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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角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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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與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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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接=編輯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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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術著作還是視聽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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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著作權認定是50年
美國歐盟日本都70年
真希望冬天快點結束
智財法的屬地主義我覺得有點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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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希望冬天快點結束 : 感覺是給某些國家內的創作者方便吧,管到別人國家裡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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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思考一下喔
台灣這裡如果使用六十年前的文學作品並PO上網,在日本歐美的使用者看到歸看到,他們不能用但他們可以看,台灣這裡也沒必要去顧慮日本歐盟美國的七十年版權限制?
真希望冬天快點結束
不,我屬地主義的意思是外國人(非台灣自然人或法人)如果要告台灣人侵犯到智財權,那通常都會依屬地主義的方式走,同樣地我國人對外國人要起訴也是一樣。伯恩公約、WTO、WIPO這些我覺得拘束力真的不大,因為各國都是採屬地主義。
真希望冬天快點結束
回14樓的例子,就如同我上面說的,這就是有點法律漏洞的地方,因為如果創作人在他自己的國家要告同國的人很容易,但如果要告外國人就不容易了。這就是國際間法律不同而難以處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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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希望冬天快點結束 : 原來是這樣,剛剛聽講座的案例的說法果然還是不夠深入
真希望冬天快點結束
放風✿〜❀〜(/ ̄▽)/.*☆ : 我還沒看XD 所以先點個讚記錄一下,有空再來看,本身是對智財法有研究興趣的人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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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希望冬天快點結束 : 那應該算是蠻有趣的,只是偏向入門,我就常常在想O社遊戲公司如果要移植遊戲到底為啥有些主題曲會不能移植過去,又或者為啥一堆遊戲沒有機會被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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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一聽覺得每個關節全是版權wwwwwww要找人談版權還真的談不完捏www
真希望冬天快點結束
這就要看音樂的製作人跟O社當初的契約內容。但以台灣法律來說,原則上音樂製作人如果最開始就是因為該部遊戲而去寫音樂跟填詞等等的創作,那著作權應歸於O社喔!(但人家是日本公司,詳實理應參考日本的“知的財産法”)
版權在實務上真的很多例子可以看,譬如蘇打綠就很好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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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案例最近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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