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用WB@觀察號
@wbsearch404 on Plurk
我外行只是我剛看了下面這噗突然想到
@haohpeggy - 我認為數位中介法最大的問題在於給予主管機關過大的行政裁量權,法院判決(先不論台...
前半段我看不懂不過後半段這個
【所以我不知道像巴哈姆特還是PTT對這條是在哀什麼,你們主機設在台灣負責人也是公民人還平常都住在台灣,要是政府真的要你們負起法律責任民刑法就一堆可以用了,何必再立個罰則只有斷網那麼客氣的法?】

突然讓我想到之前那個FBI查估狗雲端檔案兒童色情的新聞
打擊兒童色情/刑事局2014年與美NCMEC合作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o這例子跟現在的數位中介法有算相關嗎?因為台灣跟美國比算是跨國嘛,台灣使用別國平台從事違法項目,如果以我收集噗裡面有些人類比的拍私密照裸露方面來說的話好像狀況類似?
個人用WB@觀察號
我收集的噗裡面還沒有全看完先聲明下,目前還得不到自己思考後的結論,覺得兩方說法都有自己能認同的地方
個人用WB@觀察號
話題好大腦袋有點當機
🐑oohomm🐑
目前好像暫時喊卡了
巴哈那類就是不想承擔責任
或者說另外花錢請人吧
Minip
是學術網站
個人用WB@觀察號
Minip : 什麼意思?
個人用WB@觀察號
🐑oohomm🐑 : 平台請人管理這部分嗎?
🐑oohomm🐑
這部分應該要另外請專人查核事實
但是巴哈聽起來就是要不管全刪
2分鐘讓你明白「數位中介服務法」的問題在哪裡?巴哈姆特副站長精闢解說突破盲腸
仙梅✿回歸自耕農
查核單位絕對公正嗎
如果是事實查核中心那種怎麼辦?
然後同樣的東西如果現在KMT是執政黨也會覺得可以嗎?
或假如以後還有政黨輪替的話?
🐑oohomm🐑
現在基本上 蘇貞昌喊停了
🐑oohomm🐑
討論是後續如果還要再訂的時候 先想起來放
個人用WB@觀察號
🐑oohomm🐑 : 只以假消息或是言論這部分來說的話其實也是讓我對這法有擔憂的部分,就是查核誰查核 我怎知道查核正確不正確 查核標準是什麼之類
但是以兒童色情散步私密影片照片這種明顯觸犯刑法的部分來說,在台灣的話能直接警察就上門了好像也不需要用到數位中介法
那以首噗說的數位中介法是不是對於插手管這類犯行但上傳到國外平台再貼來台灣網站中跟我貼的那個新聞算不算類似狀況?
乂爻㸚
不管網路上還是現實裡,造謠黑函詐騙以訛傳訛的事情本來就沒少過,現在會祭出中介法讓我多少感覺到是對這些謠言中,對最有威脅性的中國勢力所採取的對應,然後,嗯、又做得十分粗糙,甚至可以說智缺的程度跟開後門給香港人取身份證有得比。
要我評價的話,就像是不熟網絡環境老灰砑提出來自己覺得很聰明的網絡管制法。然後混網絡世代的年輕人卻明明白白地看到民進黨搬石頭砸自己與國民的腳
雷米歐 雨喵
巴哈舉的論文成效例子就很好 不管風向如何你就是還不知道何者才是真實事實,你也不可能擱置,乾脆就全刪
而且要是真想搞事就來搞加速主義 把中立言論全部檢舉一遍
強化一些偏激或己方的誤導言論並散播 反正這是政府想要的 無論是藍是綠都能這樣玩
到最後就會混亂無比
乂爻㸚
當然網路可以說是另一種公眾空間,該怎麼管理與維護,誰都很難提出先見之明的辦法,能一面試作一面除錯就算很ok了。我也不會很要求民進黨提出多智慧、或立即見效的方法,但至少有常識點不要提一個立即見笑讓大家來起肖的東西吧……
打個比方,FB最大的問題其實是讓中國人來審核台灣人的言論亂祖一通,然後NCC提了一個效仿組剋伯的祖法……(
不如直接像圖書一樣去縮限來自中國的APP,抖音禁不掉蝦皮禁不掉,卻來縮限台灣的平台與廠商,我真的覺得民進黨這次很欠抽
個人用WB@觀察號
下面是我啦 我自己個人目前想法
現在大家顧慮的點就是"怎樣認定假消息"
不過我看法案草案檔案裡面寫
【國際上普遍認為連線服務與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等數位中介服務,具備重要「守門人」(gatekeeper)特性,認為應針對數位中介服務之行為加以規範,以達成建立安全可信賴之網際網路環境之效益;另一方面,考量違法內容藉由數位中介服務傳播對社會造成之影響力,提供此類服務者宜負有一定社會責任。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範疇之「平臺問責」(platform accountability)概念隨之誕生。】

這邊已經明確表示是違法內容,那以巴哈舉例的論文例子來說,不論他是否抄襲在當事者告假消息是毀謗之前,我覺得都不算違法吧?
至於普通罵戰那種也是啊,要算違法就是看你有沒有去告不是嗎?
🐑oohomm🐑
剛看到的 是草案 所以會一直變動吧
個人用WB@觀察號
以法案前半段內容來說大家最質疑就是這個
【若各該法規主管機關依調查認為該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資訊為謠言或不實訊息,得要求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對該資訊為暫時加註警示之處分。】

除此之外我目前好像也沒看到值得反駁的點,如果確實是偽造公文或是偽造官方新聞什麼的比如類似那種颱風放假,本來就有規定不能假傳這類訊息
颱風假放一年?國三生玩笑鬧大 - 焦點 - 自由時報電子報
個人用WB@觀察號
所以這些很直觀能判斷是假消息確實違法,那數位中介法在這部分來說是要平台自己處理上報?(還沒看到相關敘述)

那非直觀能判斷的部分就是巴哈舉例的論文事件的那種了
blcc [摸魚信天翁]
當初醫材上限也是「無限期延後」,三個月後公告一天上路。
Domo☆墨砂🦮
個人用WB@觀察號 : 巴哈姆特嚴重的就場外吧
個人用WB@觀察號
(p-doh)如果啦 如果說是先把那種模糊部分先放一邊,其餘的那種能有直接證據事實查核的假消息或是流私密影片兒色或是犯罪宣言這類來說的話,數位中介法要讓平台來管,那別人都是轉貼國外的平台的東西過來 那平台要怎管?還是數位中介法也有相關的對應?

(還沒看草案後面只是先打自己目前的問題
個人用WB@觀察號
個人用WB@觀察號
這噗依樣不開轉噗好了 我還無法清楚講自己想的東西
S彩
https://www.commonhealth.com.tw/...
醫材上限是後來有跟醫界17個公會討論好制度所以上路
無限期延後的時候他們還沒跟醫界討論好
乂爻㸚
個人用WB@觀察號 : 我記得有人提出有其它擴權條款、或是定義不明確的行政裁量權的問題。(我有空再爬條文好了,現在說的也是間接資訊的整合)

但很重要的一點是,言論管制這一點非常敏感,我個人也贊成對謠言的防治、或是反侵害隱私的保護。但光就『假消息』這一點,老實說讓機器人來做都比叫平台管制或行政單位來當守門人都好,因為只要由『人』來做這件事,就比機器人開了名之為人性的漏洞、而且活人還不像機器人那麼好糾正。當然要讓人來講好聽點當守門人、實質上就是擁有審核他人的『權力』(當然還有附帶懲罰性的義務然後不用實驗我們都可以預見會帶來避罰通刪寒蟬效應),光是這個『言論審核權』就應該更慎重地來處理。
乂爻㸚
然後說『認定假消息』這一點有多脆弱,我舉個例,『性別就只是生理事實,不能被所謂的心理認同所推翻』一旦被裁定為假消息呢?不要忘了跨運已經多侵入政府部門而且還有左膠法官
乂爻㸚
有漏字,『讓人來網絡平台的守門人(管理員) 也可以』,但這種可以審核他人的權力,不能直接由行政機關或廠商平台來管制或任命人員,那樣會落得跟FB一樣的下場,你要有這個權力去運作這個系統,那權力的來源只能由人民同意賦予,平台或機關只能處於監管這個機制是否正常運作的行政中立位置。
啊但這就等於要讓網路搞自治……或說自治這種東西其實也不知道網路世界搞不搞得起來……
0歲的小太
先不說造謠認定與否
中介法 還有包含兒童及少年權益
以2019年kekeke匿名聊天室因為有人惡意貼三次蘿莉圖 導致被迫關站 這個事件來看
以噗浪來說 站方不能控制使用者發表的言論 也不能審核每一張圖片 (就算想審核 站方的人力也不可能夠)
最後就是噗浪關站 最簡單了
而且目前公布的平台 還有包含遊戲 (ex限制級手遊 天下布魔&新世界狂歡etc)
個人用WB@觀察號
光看你講的就足以證明你沒看草案內容了
個人用WB@觀察號
+++++++++
個人用WB@觀察號
啊我突然想到還有個狀況是不是也跟數位中介法有關了
比如像是之前在噗浪上的扭蛋詐騙之類的
s9178r
個人用WB@觀察號 :依現行法規,平台消費糾紛太多的話,本來就會被消保會叫去喝茶、上課喔
個人用WB@觀察號
s9178r : soga
blcc [摸魚信天翁]
對於 NCC 推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的想法. NCC 在 6/29 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裡面...
除了DSA和英國的Online Safety Bill 『不過如果仔細看內容,特別是在不實訊息相關的條文中,會發現 NCC 其實加了不少自己的料、也參採了不方便明講的外國法(我懷疑是新加坡的 POFMA)』
個人用WB@觀察號
閒晃的貓@伊里伽爾角落
國民黨團還有先提到關於社群媒體平台的部分 雖然是不完整內容的草案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 1761 號 委員提案第 25086 號 PDF
法源網詳細內容

國民黨團現在這樣像是不冷靜 為反而反的感覺很奇妙
其實有很多真的可以認真討論的部分
不然那些造謠怎麼管?
雖然網路本來就相等於另一個世界
用這個世界的法律去約束那個世界真的有點力不從心
Domo☆墨砂🦮
故意吵成綠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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