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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法律小白有個問題想問問法律系的旅人們:
依照民法1145,當繼承人有第一項這五款情事就喪失繼承權,那代位繼承人的權利也會消失嗎?
如果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殺了,直系血親卑親屬若沒有一同為之,一樣可以代位繼承嗎?
我有點被繞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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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係以自己固有之繼承權直接繼承遺產,並非繼承被代位人之權利,代位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自應以該繼承人本身之事由為斷。是以,除非代位繼承人亦有一同為上開喪失繼承權,否則喪失繼承權之人仍得代位繼承。”
來自
代位繼承常見爭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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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不懂
monkey6951
白話文就是不喪失 除非代位繼承人有1145的事由
earth7344
記得好像是可以ㄉ,但之後修法會朝向喪失繼承權的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不能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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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key6951: 哦哦哦哦好像有點明白了!我可能想得太複雜了
earth7344: 好!謝謝旅人的情報!
monkey6951
代位繼承-阿摩線上測驗
給你考古參考一下

現在大致上是因為代位繼承人是因為1140條所以取得「代位繼承」的這種固有權利
既然是因為被代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而取得 就不會因為該被代位繼承人所為之喪失繼承權事由而進一步喪失自己的代位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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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key6951: 瞭解了!謝謝旅人
monkey6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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