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ish
完整的的部分不同意見書可以看這裡:
111年憲裁字第595號 - 憲法法庭網站
elish
大概看了一下,論點主要是由於社會變遷,現代寵物和飼主的關係越來越緊密,或許已經緊密到可以比擬「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人」的程度,所以如果寵物受到重大傷害,應該要可以包含在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的適用範圍裡,讓飼主請求精神慰撫金才對。

這個論理還OK(但不代表我贊同,雖然人和寵物的差距是還可以用慰撫金的金額來劃分啦),但下面這段結語一口氣雷到我:

「本裁定就關係寵物與其所有人身分關係之重要爭議,沈默以對,實屬可惜。本件聲請,再度驗證「活的憲法」(Living Constitution/lebendige Verfassung)是否可尋,完全繫諸釋憲者之智慧發揮與價值取捨!」

該怎麼說呢,這就是那種應該要整個社會討論去形成共識的事,大法官這種活法已經是會造成生態危機的活法了吧,也未免太撈過界。
mózhēngist
encty
人頭戶的買家表示:快去收購寵物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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