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吶。นีน่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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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開頭提到的案件二審確定判決全文
尼吶。นีน่า
中華民國刑法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尼吶。นีน่า
其實刑法第57條第十款應該是可以適用在此情形的,如果以殺人案為例,量刑的時候一開始就會往死刑、無期徒刑或20年有期徒刑考量
尼吶。นีน่า
有問題的不是有精神障礙者犯罪的減刑條款,也不是謹慎地認事用法的法官
而是嗜血的媒體還有只看標題就開罵/恐慌的民眾,其中需要對公眾負責的媒體佔責最大
尼吶。นีน่า
看到留言又在罵惡法跟恐龍法官就生氣,用這個詞之前你有看過判決全文嗎?
你知道現在司法體系有一群在努力完善精神障礙、醫療配套的司法官和專家學者們嗎?
你有在提醒自己或是身邊親友要努力進行媒體識讀嗎?
尼吶。นีน่า
你真的知道所謂的惡法是什麼樣子嗎?
尼吶。นีน่า
真的要罵惡法,難道不是應該針對自己投票出來的立法委員去要求嗎?
覺得法律不好就修啊!你有關心自己投票選出來的立委在修法的貢獻或努力嗎?
尼吶。นีน่า
我不否認有不適任的法官存在,但這個案件的法官超認真的好嗎
尼吶。นีน่า
甚至最一開始讓「恐龍法官」這個詞出現的案件,當時那位法官也不恐龍!!!
當時就是法律規定不完善!
所以後續立委也認真修法了!
ㄊㄇ現在被講恐龍法官的案件10個有9.9個根本是嗜血媒體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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