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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vtuber出道但是要跟公司簽合約,但公司列了一堆除了薪資是照我講的給以外,其他我都看不懂的條約....
甲方(公司)同意事項只有4點而且打得很攏統,乙方(我)打了10點。
老闆說他們是請有幫藝人經紀公司擬過合約的事務所擬的合約,請問這樣算正常嗎? (因為怕透漏太多會暴露公司,如果還有需要其他判斷基準?再麻煩跟我說謝謝)
vodka8182
去問律師,這種錢不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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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dka8182: 好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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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特此委任甲方擔任其於「臺灣區」之獨家專屬經紀人
....老實說打區我覺得就滿雷的... ()
mars1749
大陸地區也是台灣法律範圍喔,寫台灣區沒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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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s1749: 原來如此!!!!所以如果不加區會有差嗎?
mars1749
就在大陸地區的事情也包在合約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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